安新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财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安新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新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财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审批管理范围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财政资金,是指纳入总预算会计管理、财政专户会计管理的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
二、资金审批管理方式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申报审批财政资金,必须严格遵守现行财经法规与政策,遵循县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资金审批实行由县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和财政直接审核拨付两种方式。
三、资金审批管理内容及权限
第三条 年度预算(经县人大批准后的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下同),由财政局按照基本支出指标、项目支出指标以及财政预留待细化指标统一录入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 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执行统一使用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办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定,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应逐步提高财政授权支付比例。
第五条 年度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实行财政直接审核拨付,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工资统发指标,由财政局根据人社部门批复的工资数据汇总编制工资统发计划,按月向代理银行提供工资统发数据,并将资金拨入工资统发账户完成工资统发。
除工资统发指标以外的基本支出预算指标,由部门(单位)按月申报用款计划,财政局审核各部门(单位)用款计划后,填报财政汇总用款计划,下达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完成资金支付。
第六条 年度预算已分配到部门的项目支出,按照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别实行县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和财政直接审核拨付两种形式。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实行县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除工程建设项目外对个人补贴、补助类及专项公用经费等资金实行财政直接审核拨付。
需由政府审批的项目支出(工程建设类),拨付使用时实行“一事一报”,部门(单位)提出项目支出拨款申请,由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县长审批,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50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中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以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供的 “部门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缴库表”为依据,结合年初非税收入预算安排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属于基本支出的指标,财政局直接审核拨付,属于项目支出的指标实行县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和财政直接审核拨付两种形式,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中财政预留待细化指标拨付,对于年初预算已明确到具体投向并在规定用途内使用的预留资金,由财政局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对年初预算未确定到具体投向的财政预留资金,由项目部门(单位)根据各自承担项目任务,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用款申请,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拨付。100万元以下项目资金拨付按程序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拨付按程序报县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上级补助资金审批实行县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和财政直接审核拨付两种形式。对于工程建设类项目实行县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除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对个人补贴、补助类及专项公用经费等资金实行财政直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政府债券资金拨付,政府债券资金实行县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政策性扶持支出,实行县政府审批后财政拨付,由预算部门(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二条 年度政策性调资、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审核拨付。由各预算单位将经人社部门审批后的测算结果和资料依据送财政局审核汇总。属于工资统发的由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入工资统发账户;工资统发外的人员经费支出,财政局下达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支付。
对涉及非税收入安排的个人支出,以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供的 “部门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缴库表”为依据,结合年初非税收入预算安排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审核下达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法》规定范围的预算调整事项,由财政局汇总需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在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待人大批准后下发指标调整文件,批复部门执行,在执行中按相应的项目资金审核、审批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含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剂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提交变更请示,同一部门的预算资金调剂由财政局审批后批复部门执行;部门间预算资金调剂或因预算部门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关系或预算级次变化确需调剂的,由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待政府批准后财政局下发指标调整文件,批复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县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年终结余结转资金处理。
年度终结后,财政局向预算部门布置本级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对账、清理、申报、审核等工作,要从严控制结余结转项目。
各部门基本支出,在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剩余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除有特殊规定经批准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资金财政统一收回。
各部门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由县财政统一收回使用。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项目,预算部门在规定时限向财政局申报,财政局汇总审核后下达《预算部门结余结转项目核定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财政对外借款,确需借款的,应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对象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公司等),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资金,借款用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急需垫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县财政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承诺);县财政不得违规举借债务。
四、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局负责对预算部门收支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预算部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财政资金,项目完成后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以及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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