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防范行政争议,维护粮食经营者、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防范行政争议,维护粮食经营者、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实施检查、总结上报检查结果、跟踪处理及文件归档等整个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根据《保定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规定,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符合A类配备标准。音像记录设备指定由专人管理,需使用时应填写《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登记表》,用后及时归还。音像记录设备仅限行政执法时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检查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的记录
第六条 开展行政检查前,要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
第七条 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下发至各涉粮单位。
第三章 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记录
第八条 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可先听取检查对象的情况汇报,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条 行政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填写《检查工作日志》。有特殊检查要求和特定检查内容的检查活动,可根据需要制定检查表格,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所有的检查表格、现场检查记录均应由检查人、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对检查发现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填写《行政建议书》,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四章 总结上报及跟踪处理的记录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归纳整理《现场检查记录》或检查表格,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需要上报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燕赵粮网”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正常的企业,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强制执行全过程的监督,对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章 检查记录的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在行政检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明确专人对检查工作方案、各类检查表格、现场检查记录、总结报告以及音像记录等材料进行统一整理,并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局办公室(档案室)专用存储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定兴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