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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法】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21 13:11: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防范行政争议,维护粮食经营者、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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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商务局粮食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防范行政争议,维护粮食经营者、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实施检查、总结上报检查结果、跟踪处理及文件归档等整个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根据《保定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规定,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符合A类配备标准。音像记录设备指定由专人管理,需使用时应填写《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登记表》,用后及时归还。音像记录设备仅限行政执法时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检查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的记录

第六条  开展行政检查前,要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

第七条  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下发至各涉粮单位。

第三章  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记录

第八条  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可先听取检查对象的情况汇报,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条  行政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填写《检查工作日志》。有特殊检查要求和特定检查内容的检查活动,可根据需要制定检查表格,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所有的检查表格、现场检查记录均应由检查人、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对检查发现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填写《行政建议书》,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四章  总结上报及跟踪处理的记录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归纳整理《现场检查记录》或检查表格,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需要上报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燕赵粮网”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正常的企业,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强制执行全过程的监督,对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章  检查记录的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在行政检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明确专人对检查工作方案、各类检查表格、现场检查记录、总结报告以及音像记录等材料进行统一整理,并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局办公室(档案室)专用存储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定兴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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