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二)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四)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同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创造条件。
(五)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起,在全市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我市将选择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工作,试行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试行向社会公开。
2015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版印刷、软件研发、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较为健全。
2017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3.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5.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6.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7.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规范社会组织监管,使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教育服务领域。非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公共教育质量成果评估等。
2.就业服务领域。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购买公益岗位等。
3.医疗卫生领域。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咨询等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等辅助性服务,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4.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险经办代理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等。
5.社会服务领域。社区管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社会福利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
6.住房保障领域。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维护与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公示、管理等。
7.残疾人服务领域。助残公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残疾人职业职能培训、就业指导、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公益助残活动等。
8.文化体育领域。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公益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国民体质监测及指导服务,群众健身活动普及推广,群众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等。
9.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人才培训,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运输服务等。
10.公共安全领域。公共安全知识科学普及、交通违法信息审核的辅助工作等。
11.消费安全领域。消费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咨询等服务,消费安全维权服务等。
12.资源环境领域。资源节约、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资源环境评估等。
13.城乡社区公共设施领域。环境卫生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燃气、暖气供应及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14.技术服务领域。检疫、检测、监测、评估等。
15.经济服务领域。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
16.行业协会管理领域。行业协会统计、调查与研究,行业监测、评估等。
17.事务性管理服务。出版印刷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建筑、设备维修服务,物业管理等。
市政府在全省指导性目录基础上,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研究制定我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围绕激发市场主体自身活力,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法律援助、会计审计、投资咨询、信息服务、创业辅导等支持,创新经济服务供给模式。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7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基本规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运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涵盖确定购买项目、制定购买计划、组织实施购买、加强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将能够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的项目纳入平台交易。
1.确定购买项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切实推动“花钱办事”替代“花钱养人”。
2.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依据预算批复,编制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内容,并试行向社会发布。
3.组织实施采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将采购信息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4.签订服务合同。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约束承接主体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五)资金安排及支付。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市委、市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2.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市委、市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两项规定支付。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负总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职能分工,将承接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职能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严格落实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三)及时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坚持规范操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规定的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加强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
(六)搞好宣传培训。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并搞好相关政策的培训,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及时总结经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是新生事物,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近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中长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八)严格监督检查。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