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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进贤县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20 17:11: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进贤县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看得起病、看得了病、看得好病,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进贤县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进贤县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进贤县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看得起病、看得了病、看得好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由县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由县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医疗救助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层级管理,分类救助;

(五)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全额免费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孤儿、流浪乞讨人员、一般常补低保户;

(二)优待对象:城乡居民非常补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三)帮扶对象:危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或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无支付来源的患者;

(四)医疗救助对象只限于在我县定点医院就医的患者,本县定点医院为:进贤县人民医院、进贤县中医院、进贤县血防站(血吸虫病)、进贤县妇幼保健院等四家。

第五条  医疗救助办法

(一)五保户、孤儿:实行全额免费救助,其住院费用及门诊应急费用、特殊门诊费用统一由我县定点医院垫付,再由县协调办协调各部门利用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即时审核结算后拨付给我县定点医院;五保户、孤儿患者的一般性门诊医疗费用暂由各乡(镇)民政所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二)流浪乞讨及“三无”人员:1、由公安机关界定为辖区外的无名氏流浪患者由我县定点医院实行全额免费救助。综治、公安、民政、卫生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后,救助费用由民政部门拨付给我县定点医院;2、由公安机关界定为本地流浪人员:①符合医保、低保条件的,参照第五条第一款相关政策可实行免费救助;②有医保、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照县医保规定进行报支;③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乡(镇)政府应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五保户、低保及医保等相关手续,如未办理由所在乡(镇)政府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三)一般常补低保户:住院费用及特殊门诊费用实行全额免费救助。其相关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再由县协调办协调各部门利用即时结算系统即时审核结算拔付给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承担医疗费用总额的5%

(四)非一般常补低保户:实行优待政策,先免费入院,再由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即在入院时由我县定点医院垫付医疗费用,在患者出院前由县协调办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即时结算系统审核报销救助金额后,由定点医院及救助对象在出院当日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已承担部分的费用,其所报销及救助金额由各相关部门统一拨付至定点医院。如符合南昌市医疗应急救助条例的,由县协调办指派定点医院或辖区民政所帮助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五)危、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或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无支付来源的患者,由县协调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由定点医院及时向南昌市医疗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申请救助基金。

(六)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1)因酗酒、自残、自杀等行为而致病、致残的;(2)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致病、致残的;(3)因从事反动迷信、邪教活动致病、致残的;(4)其他因自身行为而致病、致残的。

(七)对于特殊群体及特殊个案,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政策另行研究。

(八)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在此办法运行半年后,可根据运行情况对救助政策、救助比例、救助范围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在入院时须提交如下证明材料:户口证明、低保证明、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地辖区民政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患者确认证明或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上述人员在入院后,由我县定点医院按相关规定救治并及时向县协调办报送相关材料,医保、民政、保险等单位按政策报支后,相关救助基金再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安置  

(一)五保户、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原则上由其亲属负责住院期间护理、陪护、生活及愈后安置,确无亲属护理、陪护的由辖区乡(镇)政府负责;无名氏流浪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护理、陪护及生活费用,疾病治愈后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二)其他困难群众原则上由其家属或亲属负责住院期间的护理、陪护及生活费用。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指派专人协调解决,疾病治愈后由辖区乡(镇)妥善安置。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结算

(一)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1.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大病保险);

2.民政部门的救助资金(大病救助、困难救助);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的捐款;

4.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5.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年度30%专项资金;

6.南昌市人民政府应急救助资金;

7.交通道路救助资金;

8.其他。

(二)医疗救治资金结算

医疗救治资金在即时结算5工作日内统一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调办负责解释,自20153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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