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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6-20 15:22: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了解和评价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情况,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完整版】



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和评价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情况,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县(区)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部门(以下统称被考核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被考核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机关。市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考核机构做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第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讲究实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以《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主要依据,主要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

(二)行政决策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五)行政监督情况;

(六)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情况;

(七)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八)依法行政保障情况;

(九)考核年度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考核机构结合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并提前向被考核机关公布。

第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能和实际情况,对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政府部门分别设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实行分类考核。

对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以及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的考核,考核机构可以根据其职能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比重。

第九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按年度实施,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年度次年一季度进行,或者按照市政府绩效考核部署同步进行。

第十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由考核机构根据被考核机关日常工作完成情况以及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情况进行评价确定。

年终考核由考核机构根据被考核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日常考核分值所占比重应不低于30 %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实施考核前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考核对象、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方式和步骤等内容。

第十三条 被考核机关应当按照《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日常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考核。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开始后,被考核机关应当根据考核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表,连同相应证明材料一并报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收到被考核机关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考核机关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对被考核机关进行实地检查,被考核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被考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二)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创新举措、典型经验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新闻媒体推广、宣传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考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分:

(一)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年终考核结束后,考核机构应当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按照评分标准对被考核机关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给予相应分值。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将考核基本情况和结果报告考核机关,并由考核机关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被考核机关年度评先评优等全市综合性先进荣誉评比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对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开展的涉及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事项的检查、考核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依据,不再另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被考核机关存在较为严重问题,需要追究责任和组织处理的,由考核机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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