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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平乡县发展改革局物价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时间:2023-06-20 14:44: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平乡县发展改革局(物价)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敬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平乡县发展改革局物价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平乡县发展改革局物价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平乡县发展改革局(物价)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工作职责

(一)按照检查权限对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包括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价格(含收费,下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    

(五)指导经营者内部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  

(六)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表彰和奖励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以及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或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七)受理与价格监督检查有关的群众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工作职权

(一)依法进入被查单位或个人的业务场所执行公务;

(二)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四)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六)有权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分: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处罚决定;

(九)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提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限。

三、工作程序

(一)派出检查组进点开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并佩戴有效证件、出示价格检查证明或介绍信。

(二)价格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有关案卷文书。

(三)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可依法作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当场行政处罚。

(四)价格检查人员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告知被查单位或个人,并听取被查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五)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在履行集体审议程序后,按规定程序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查单位或个人。

(六)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若对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举报中心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举报中心应及时记录、认真办理,并为举报者保密。一般案件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根据要求在案件办结后七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复举报者。

四、工作纪律

(一)价格检查人员在检查价格执行情况时,必须依法行政,坚持客观公平,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不办人情案的原则,不为被查单位或个人说情。

(二)价格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如有与被查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三)严格执行办案规定,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坚持集体审议制度,个人不得擅自隐匿违法所得数额,不得随意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和力度。

(四)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馈赠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各种娱乐休闲场所接受娱乐休闲服务。

(五)价格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检查纪律,不得借办案之机谋取私利。

(六)价格检查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监督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保障措施

(一)物价局对本公示制度负全面责任。

(二)对违反本公示制度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能文明执法的,应责令向对方赔礼道歉。

2、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公示制度第四条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调离检查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为便于社会监督,设立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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