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被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事项;
(四)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相当于第二款规定的数额;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事项。
第四条 需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在提请审查前,决定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草案。
第五条 承办机构送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法制审核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类。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合法
(1)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权限。
(4)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须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许可事项合法
(1)受理的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设定机关确认的现行有效的事项。
3.适用法律依据合法
(1)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4.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
(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①申请阶段。须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有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书。
②受理阶段。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凡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③审查阶段。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要有行政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书面核查意见书;依法应当告之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机关应制作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应当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有相关佐证文书;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依法应进行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当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依法应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及审核的,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
④听证阶段。按照《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组织实施听证,并制作相应的文书。
⑤决定阶段。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
⑥送达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要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书应当送达,且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等。
⑦依法进行变更或者延续的,应有相关文书。
(二)对行政处罚事项的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合法
(1)处罚主体合法
①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取得罚没许可证;
②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③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④履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并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申领和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含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已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①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且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②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③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应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以及调查取证过程;
(3)证据材料应当合法、真实,与违法事实有关联,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3.适用法律正确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遵循处罚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程序合法
(1)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主要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送达回证;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三)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作为本机关作出执法决定的主要依据,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方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