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略)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象方案】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邢台市境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科学统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办、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体育局、邢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邢台供电公司、邢台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广电网络集团邢台分公司、各通信公司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等。(主要职责见附件1)
(三)专家组
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报组
由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与应急科、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预报中心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五)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和市环境预报中心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环境保护局监测与应急科依据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预报中心上报的有关信息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市环境监测站会同市环境预报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预警条件时。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1天(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全市预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监测预报组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报告和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通知,一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批准后,在2小时内发布。其中,蓝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批准,黄色、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批准。
全省或区域预警。当接到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时,按全市预警的发布程序批准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呈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4小时内发布预警通知。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领导请示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县(市、区)政府和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2.预警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或接到省相关部门解除预警的通知时,可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Ⅰ级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按预警公告明确的时间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纯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纯电动车辆、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落实工地围挡、覆盖、洒水抑尘措施,工地洒水每日2次以上。
⑥非冰冻期,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3次以上。
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⑧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纯电动车辆、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和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行区域为滨江路、祥和大街、龙岗大街、东华路围合区域(含上述街道),限行时间为7︰00至21︰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市主城区内、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施工单位落实工地围挡、覆盖、洒水抑尘措施,工地洒水每日4次以上。
④非冰冻期,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4次以上。
⑤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措施的机动车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行区域为滨江路、祥和大街、龙岗大街、东华路围合区域(含上述街道),限行时间为7︰00至21︰00。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⑤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⑥非冰冻期,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5次以上。
5.落实调度令要求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全省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及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推进《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实现,督促各市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科学实现“削峰降频”,省政府实行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制度,内容包括相关区域、行业或企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等。严格执行省调度令(指令性文件),本预案内容与省调度令不一致的,按照省调度令(指令性文件)要求进行落实。
6.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根据《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石化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治理目标,激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逐步实现大气污染物零排放。达到“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目标的企业,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前认定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主动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对免于停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的企业,从免于停产名单中清除;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从重处罚。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7.补充说明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当接到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市主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在受限时间内驶入城区的车辆,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严格管理。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学校校车、银行运钞专用车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电力企业减排由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邢台供电公司按照省电力部门统一部署实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无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期间按预案规定的减排比例进行减排;在遇有重大活动等情况下,按照国家、省、市通知规定的减排比例进行减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时,已经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减排比例达2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减排比例达30%及以上的,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减排比例达50%及以上的,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区域及全省预警条件下全市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1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然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按职责要求,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函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及时组成监测预报、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市、县(市、区)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各项工作。市政府可授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核准并向社会发布免于停产、限产企业名单。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响应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六)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十、附则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专家评审后,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他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核定后,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2月6日印发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函〔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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