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百色市水利项目的技术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技术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百色市水利局(以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百色市水利局技术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技术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百色市水利项目的技术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技术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百色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负责审批(审核)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权力及相关项目的技术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审查应遵循科学、公开、规范的原则,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技术审查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和标准为依据。
第四条 坚持创新模式,审查审批及监管分离,提高效能,优质服务。原则上市水利局负责的全市水利规划、项目建议书以及市级负责的水利工程等项目的技术审查经费纳入市水利局年度预算解决;其它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查经费由项目主业(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章 技术审查范围、职责分工及流程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的项目类别、工程规模及范围:
(一)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查;
(二)纳入国家、自治区建设的面上水利水电工程或市建设计划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查;
(四)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审查;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六)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查;
(九)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十)按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查的其他项目。
市水利局承担技术审查的各类工程规模及范围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有关职能科站
1.按职责分工,接收与本科站业务对口的项目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
2.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审查。
3.派熟悉业务的技术骨干参加项目技术审查。
4.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对项目报批稿的合法性及受委托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
有关科站按职能分别受理如下技术审查项目(资料):
计财科: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管站:堤防工程和中小型水库水源林等初步设计,水库安全鉴定报告,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
水建处:水库除险加固、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初步设计;
农水站:农村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小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安全鉴定;
电管站: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水保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水政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二)受委托的技术咨询机构
1、受委托组织开展项目技术审查,以技术咨询机构的名义出具项目审查反馈意见和技术评审意见;
2、对受委托的技术审查项目(含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修编)负技术责任。
第七条 市水利局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或相应专业乙级)的技术咨询机构承担技术审查。逐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取承担市水利局委托技术审查的咨询机构。原则上每2年采购1次。
第八条 属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目录下的项目,完成技术审查后,按市本级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报批。
技术审查的流程图详见附件2。
第三章 技术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是技术审查工作行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组织协调,会同局有关职能科站(单位)做好技术审查的监管和技术咨询机构的审核工作;局计财科负责将全市水利规划、项目建议书以及市级负责的水利工程等项目的技术审查经费纳入市水利局年度预算安排;局有关职能科站(单位)按第六条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技术咨询机构对受委托技术审查的项目(含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修编)负技术责任,对出具的项目审查反馈意见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 技术审查一般以专家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必要时由受委托审查的技术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检测、鉴定等。
投资规模小且技术简单的项目,技术审查可采用函审形式进行,具体由各科站提出意见,局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所委托的技术审查项目,应当与受委托的咨询机构签订技术评审委托任务书(或评审协议、合同),并对审查提出明确要求。技术咨询机构对所承担的技术审查项目实行有偿服务,项目咨询费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技术咨询机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活动应正式通知审查的专家、局有关职能科站(单位)、送(报)审单位、编制单位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项目的技术文件及审查要点一般在审查会议前1周送达审查专家及有关人员,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项目,应在审查会议之前或期间进行。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建立技术审查专家库。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累计从事水利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具有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
(三)公正、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机构从专家库中选取3~7人(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减)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审查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专业搭配应科学合理,并遵循本《办法》第十五条的回避规定。
专家组长应由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的专家担任。
局有关职能科站(单位)派出的代表行使与审查专家同等的权利,并负责对技术审查进行全程政策指导和监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技术审查专家:
(一)项目报告编制单位的人员;
(二)参与项目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或其它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十六条 审查专家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求实、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技术审查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或相关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的要求,实事求是对技术报告进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可靠性、投资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审查,提出严谨、科学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专家个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审查专家要维护项目业主和报告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技术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将技术报告等有关资料退回技术咨询机构。
第十七条 审查会由技术咨询机构主持,主要程序包括:
(一)项目送(报)审单位介绍项目背景,就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二)报告编制单位介绍报告主要内容;
(三)与会专家和代表质询和讨论;
(四)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发表意见;
(五)讨论项目审查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专家须在审查会议结束之前或根据会议的要求向技术咨询机构提供审查或评审书面意见。技术咨询机构应根据专家意见和参会单位代表意见形成项目审查反馈意见,并作为编制单位修改设计报告的依据。专家个人意见作为项目审查反馈意见的附件。专家个人对审查反馈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明保留。
第十九条 经审查,认定报告存在重大技术缺陷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长经征求多数专家意见同意后,可终止审查工作,并要求重新编制报告,另行送审。
第二十条 技术咨询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市水利局同意后,可以延长5~10个工作日。
项目报告编制单位在接收项目审查反馈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修改完善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查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5~10个工作日,否则重新报审。
第二十一条 在接到项目报告编制单位修改完善的报批稿后,技术咨询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评审意见,并报送委托单位。局有关职能科站(单位)接到所委托的技术咨询机 构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通知项目业主领取或寄出技术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技术咨询机构应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桂水计[2014]1号)组织对项目设计(编制)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实行审查机构和评审专家负责制。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对技术审查负全面责任,专家根据不同的专业对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审查成果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技术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利局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通报批评、从承担市水利局委托技术审查任务的名单中删除、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的意见等处理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经核实,技术评审意见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在技术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或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咨询机构资格证书;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市水利局对技术咨询机构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评审专家不得以技术审查为条件和依托,利用工作便利承揽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与此相关的监理、检测、招标代理等有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审查机构停止其审查活动,属于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水利局有关职能科站(单位)及其人员在技术审查的指导、监督中出现重大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水利局在职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技术审查会,须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管理的技术审查管理办法,并接受自治区水利厅和百色市水利局指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