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称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订立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二)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三)土地、森林、荒地、河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招商引资合同;
(六)合作开发合同;
(七)投融资合同。
第四条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市政府、市政府部门确定的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调查、谈判、起草,以及合同的备案、履约分析、争议协商、仲裁或诉讼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市政府签订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草案连同以下材料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1.送审函;
2.关于拟定合同文本草案的情况说明,包括协商谈判过程、重点事项及对方当事人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内容;
3.本部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承办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
(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市政府负责人签订合同。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部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部门办公会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部门报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
市政府部门签订标的1亿元以上或用地50亩以上的合同,有关部门应送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
市政府订立的合同、协议等,承办部门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前应送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市政府部门签订涉及国有资源划定、特许经营等行政权力行使的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研究或授权的合同,应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
需市政府兑现优惠政策的合同,除市政府同意或授权外,不得以部门名义签订。
第九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的格式:国家和省已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无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应明确当事人基本情况、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条 市政府、市政府部门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申请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的,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的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签订的合同,以及经市政府研究或授权,市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发生以上情况的,承办部门或合同签订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合同履行分析评估机制。承办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当年度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双方履约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法制办。
第十五条 市政府签订的合同,由市法制办负责监督履行,并将履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承办部门应及时、全面的将相关信息和材料报送市法制办。
市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签订的合同,由市法制办负责将合同文本、审查情况及监督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归档管理。
承办部门应将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的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合同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涉及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的副本报送市法制办备案,涉及市财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市财政、法制、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审计,及时沟通信息,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管理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问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属投资公司合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县、区政府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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