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百色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百色市人民防空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百色市及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以及选择处罚种类、确定罚款数额等权限。
第三条 市、县(市、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案件承办部门或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报同级政府法制办或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作合法性审查,再提交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由单位负责人签批实施。
第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辨。人防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中的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百色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为基准,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具体裁量并下达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出的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要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百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最终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