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界首市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界首市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号)和阜阳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我市财政安排、专业管理机构等参与,用于支持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企业,指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所规定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三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使用、按时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阜阳市以超调库款资金形式下达到我市的续贷“过桥”资金500万元,我市按1500万元进行配套,资金总额度为2000万元作为续贷“过桥”资金,该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费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特殊情况,经审批延长使用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等未决事项;财务状况良好,会计核算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按时向市财税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企业及企业法人、股东的银行信用无不良记录;企业无“过桥”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欠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的,续贷“过桥”资金向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经信委、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确定企业,实施续贷“过桥”资金申请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会同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市财政部门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的日常监管,并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和业务叫停机制。
第八条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对合作银行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续贷“过桥”资金专户进行监管,确保该笔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九条 市担保公司负责续贷“过桥”资金日常管理。由市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续贷“过桥”资金专户,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银行对账单、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合作银行要根据存入的续贷“过桥”资金金额按不低于5倍倍数续贷,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续贷承诺。合作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高审核审批效率,为企业续贷业务提供绿色通道。合作银行违约风险达到一定程度的,暂停其续贷“过桥”资金业务。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续贷“过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审计或评估情况报送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17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