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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永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整)

时间:2023-06-19 09: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永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永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制度】永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整)


永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案卷是指: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卷;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本机关各科(室)和相关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和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按职责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包括:申请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等。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卷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监督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材料;执法文书等。

第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采取自查、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业务部门每年自查不少于两次;定期集中评查每两年一次;不定期抽查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第八条  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形式评查和内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评查主要为:构成案卷的要件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有效;

内容评查主要为:

(一)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是否是有权机关;

(二)行政执法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

(三)行政执法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四)行政执法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第九条  案卷评查人员可根据需要由法制宣教中心、监察科或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记载,对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或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或整改意见书面通知案卷承办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评查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查结论单位的行政监察机构(局机关党委)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构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法制宣教中心和相关科(室),重新选派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将撤销通知和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单位和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行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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