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平南县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要求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平南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平南县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要求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5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全区生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库兼顾,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到2030年,区域受损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1.饮用水水源:到2020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保持在100%。
2.地表水:到2020年,平南县内地表水主要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
三、主要防治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等参与,乡镇政府配合落实。以下均需乡镇政府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根据上级布置,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平南县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上级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指导具备条件的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加强对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的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县市政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到2020年,全县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总体达到85%左右(“十三五”期间年增长率不低于2%)。(县市政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委、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要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县市政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委、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按照上级部门布置,“十三五”期间在全市还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县城要逐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县市政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委、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2016年5月底前,完成浔江流域畜禽养殖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要求进行沿岸至500米和500米至2公里的分段摸底调查。(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以县域为单元,把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有意愿、有条件进行达标改造的养殖场(小区),按照环评合格要求,以“一场(户)一策”方式形成整改建设方案,并进行整改;对没有意愿、没有能力建设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在散养密集区域,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8年,江河流域内的每县要建设利用畜禽废弃物加工有机肥企业。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深化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对农业源统计监测考核,根据国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新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一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广更为环保的生物粪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二是推广农作物秸杆还田技术。水稻在机械化收割时把秸杆粉碎直接还田,秋冬种作物秸杆直接还田,有条件时加施秸秆腐熟剂,加快农作物秸杆腐熟。三是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模式。综合利用畜禽排泄物、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四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严禁使用高残高毒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到2020年,建立完善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左右。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县农业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对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任务。(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贵港平南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贵港平南海事处等部门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底前,配合编制实施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委、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工信、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将被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16年,配合市水利局牵头完成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完成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利局牵头,县住建委、贵港平南海事处、县市政管理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或优化升级改造。按《城市建城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或优化升级改造。(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委、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2016年,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017-2020年,严格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用途管控,杜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项目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牵头,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从2016年起,每年6月底前,组织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2016年完成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占服务区总数的50%,并逐年提高。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委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控制全县用水总量。(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委、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配合完成全市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地下水可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进一步明确地下水抽排用水总量,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组织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划定,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实施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16年开展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调查,查明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划定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区,编制分布图;建立打井审批、地质灾害评估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并结合取水许可管理,提出加强机井管理的要求。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实现全面下降,具体下降数值由牵头部门研究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和市要求。(县水利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市政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促进产业技术更新改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制,加强节水监督管理,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优化工业及产品结构,对高耗水、高排放、高污染企业限期进行节水工艺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和废水处理回用率,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委、县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贵港市正在创建节水型单位,积极向自治区推荐节水型示范单位,并组织对用水企业进行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计划到2020年全部市直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造和建设雨水管渠,城市雨水蓄积利用及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要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县水利局、县政管理局、县住建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强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土壤墒情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加快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到2020年,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全面扩大,具体数值由牵头部门研究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和市要求。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县农业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科学编制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加强对市政供水的监督检查,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安全状况。平南县自2018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饮用水水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市政管理局、县卫计委负责)
按照上级布局,对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饮用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对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县卫计委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大排查,加强对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的巡查工作,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预警能力。(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县、县财政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委、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参与)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县政府组织县境保护局、县发改县、县财政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贵港平南海事处、县水利局、县卫计委、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实施)。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一是积极推进人饮项目建设,积极申请上级资金,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二是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按市要求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检测能力达到24项水质指标以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县水利局、县卫计委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政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等部门参与)。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参与)和工业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参与)。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县市政管理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2017年12月底前全县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新建加油站设置的地下油罐必须符合防渗设置标准。(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
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简易、临时堆放点的整治。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对防渗层发生损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修复,防止地下水污染。(县市政管理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责成采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对已报废矿井、钻井应实施封井回填,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绿化工作;对盗采、非采报废的矿井、钻井,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恢复治理。2016年开展废弃矿井调查,摸清废弃矿井分布、空间形态特征、所处地质环境条件及存在的地质环境、环境问题隐患,查明影响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数量,并制定处理(封堵)等方案。2017-2020年,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需封堵废弃矿井的封堵及验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负责)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控制。组织实施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浔江水体水质保持优良。(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在重点河湖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修编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早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加强养殖证核发工作,依法核发养殖证,实行持证养殖,依法清理不符合养殖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监控评估水源地(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农产品种植区(县农业局负责)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县水产养殖畜牧局负责)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风险。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公布的《环境中被报告具有生殖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的化学物质清单》列出的125种环境激素(其中农药占86种)进行调查,彻底摸清、掌握有关基本情况,列出优先监控名录。(县农业局负责)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与)。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水生生物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2017年底前,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四、制度管理措施
(一)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市生态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县内外环保行业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进行支持,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地区应于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改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县物价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县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进口的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符合免征进口关税有关规定的,依法免征关税。(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贵港平南海事处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平 南分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自治区、市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方和重点地方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防灾防损和经济补偿功能,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给予投保企业绿色信贷等政策支持。(人民银行平南分行、县发改局、金融办牵头,县市政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配合自治区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生态补偿体系。探索建立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双向责任机制。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规、规章。配合参与研究起草修订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制度。(县法制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委、县市政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委、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地下水、地表水等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日常联动执法相关制度以及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专题会商和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强化环保与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确保环境联合执法协作机制顺利开展。(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法制办、县市政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县环境保护局牵头,贵港平南海事处、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交通运输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统一规划,配合市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改局、贵港平南海事处等部门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将环境监察列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县级环境保护局长等参加的培训班项目中,不断增强地方党政领导的环保意识。按上级布置为企业法人代表、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定制环保法律远程培训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环保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更新环保知识。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完成标准化验收。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编委办参与)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利局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新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市政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配合2017年底前设区市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市政管理局、县安监局参与)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每年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县卫计委牵头)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加大环境应急基层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环境应急机构或确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专职部门和落实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和应急装备,实现区、市、县三级应急指挥联动。
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市政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委、贵港平南海事处等部门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根据国家、区、市制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017年底前完善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强化县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县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政府要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政管理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参与)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区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分别与各牵头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对县和各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参与)
考核结果将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五)加强督查问责
配合做好上级政府、部门督查问责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与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县水环境状况;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会被取消参评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县、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县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县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局、县住建委、县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恪守职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切实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全县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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