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县人居环境建设,切实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居住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造目标和实施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镇赉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镇赉县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县人居环境建设,切实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居住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目标和实施原则
(一)改造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政府推动的工作思路,通过政府补助、政策扶持、农户自筹等措施,本年内完成8888户贫困户危房改造,切实解决农村危房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民居住条件和水平。
(二)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贫困户自愿、分类补助、统筹资金,科学规划、保障安全,阳光操作、规范实施和社会帮扶的原则。
二、实施内容
2016年改造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8888户。其中:D级危房户8497户(三类人群3088户,一般贫困户5409户);C级修缮户391户。
三、补助对象确认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农村五保家庭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一是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五保户家庭应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
农村低保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农业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且已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低保户家庭应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并审验合格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且人均收入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扶贫标准的家庭。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吉林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
农村其他贫困户家庭是指不具备以上三种类型家庭条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其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省政府公布确定的贫困标准线以下,且在省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其他贫困户家庭应持有县级以上扶贫部门核发的《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证明》。
(二)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三)在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未登记信息的危房户,不能纳入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由改造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报乡(镇)政府初审,由所在乡(镇)政府将纳入本年度改造计划的农户基本信息,如家庭贫困类型、申请改造类型、申请改造形式、申请补助标准、民主排序等内容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并制作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卡片向农户发放。
(二)经初审合格的申请改造户由乡(镇)政府报请县民政、残联、扶贫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农村五保家庭户、低保家庭户由县民政部门认定,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户由县残联、民政部门共同认定,农村其他贫困家庭户由县扶贫部门认定。相关部门审验合格后出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户和其他贫困户认定证明。
(三)各乡(镇)政府要与改造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
五、改造方式
(一)施工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由改造户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帮助协调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队伍与改造户自行协商签订改造合同。
(二)建设方式。
全力推行在村级集中居住点建设安置。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通过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鼓励分散居住的改造户迁移到中心村建设安置,原宅基地复垦。
对于空置房屋,由乡镇联系户主,有继续居住意愿的,按标准进行新建或修缮;没有居住意愿的,由县政府按照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出资回购,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三)建设要求。
设计、施工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的住宅建筑节能部位和节能措施不得低于4项。
为更好地统一房屋建筑规格,推荐户型方案供改造户选择参考(见附件)。
(四)建设布局。
依据村屯建设规划,危房改造与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谋划布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在村级集中居住点预留建设用地,妥善安置有意愿迁移的危房改造户。
六、改造及修缮要求
(一)组织方式。
自建的改造户,补助资金由政府两年内结清。对自建确有困难的改造户,由乡(镇)政府协调有垫付能力、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签订框架协议,明确施工队伍垫付建设资金,两年内结清。
(二)面积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房屋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标准,超出面积部分建房资金由改造户自行承担。增加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
(三)补助要求。
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危房拆除后可实施改造,不同意拆除的,不得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四)修缮要求。
修缮房屋必须是正在居住和使用的住宅,房屋主体结构必须为砖结构。执行两种修缮标准:一是加固墙体梁柱,更换塑钢窗、防盗门;二是加固墙体梁柱和起脊安装瓷瓦,不得使用彩钢瓦。
七、补助标准、使用方向及相关优惠政策
(一)补助标准。
新建房屋按照40㎡建筑标准,每户给予补助3.2万元(含:省政府下拨的16750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万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5250元);修缮房屋每户补助5000元。
(二)使用方向。
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
(三)职能部门支持。
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土地、税收、林业、行政收费、交通运输、抵押担保、技术扶持、安全饮水、生活用电、广播电视通讯村村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助、产权证照核发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四)原宅基地处置。
为保证迁移安置的危房改造户有持续的收入来源,由改造户优先与村委会签订原宅基地复垦使用承包合同,由乡(镇)统一确定承包价格,所收取承包费归村集体支配使用。
八、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5月10日—6月18日)。组织动员,安排部署。结合镇赉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县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动员会议,下发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夯实责任。
(二)项目实施阶段(6月19日— 10月20日)。项目开工后,乡(镇)政府安排专人包村、包户,并派相关技术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挥和监督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县委、县政府联合督查室对工程建设进展、质量、安全等情况随时跟踪督查,定期通报。脱贫攻坚帮扶部门和“第一书记”协助落实建设任务。
(三)档案整理阶段(5月10日—10月20日)。各乡(镇)要随着工程进度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改造户纸质档案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一份乡镇政府留存备查。
(四)竣工验收阶段(10月21日—12月31日)。县政府制定下发《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组成县级验收组。提前完成改造任务的乡(镇)政府可自行组织验收,具备县级验收条件的,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申请县级验收。县级各验收组可根据乡(镇)政府申请和县危房改造办公室统一安排,开展整体验收工作。
(五) 入住保障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新建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经验收合格后,改造户及时入住。确保2017年1月1日前,新建房屋全部入住。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协调、资金筹措、工程进度、宣传引导等相关事宜。危房改造作为全县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包保县级领导也要同时承担所包乡(镇)危房改造包保责任。各乡(镇)都要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党委书记为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年度危房改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县级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危改资金。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要全程监管,确保危房改造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确保质量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施工队伍要对改造后的危房质量、标准、安全负全责,房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与改造户签定质量安全确认书,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全程监督房屋质量,特别是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现场告知整改,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施工队伍要按照要求做到即知即改,确保住房质量安全,农户放心。
(四)严肃责任追究。改造后房屋经查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严肃追责。1.改变居住用途的;2.不拆除原危房的;3.人为分割分户的;4.弄虚作假、欺瞒事实的。危房改造户不得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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