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港口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以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服务于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管理上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大部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不清、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不明、管护人员和经费不到位等,导致部分小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工程效益衰退明显,工程安全问题突出。为扭转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有人建、有人用、无人管”的被动局面,必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区建立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休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责权一致。进一步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情况推进改革,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五是坚持自愿组合、民主公开原则。加强和培育、支持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公开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六是正确处理近期目标和长远发展关系的原则。努力实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区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建立起: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三、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小(2)型水库(10万m 3≤总库容<100万m3) 5座。主要有光坡镇3座(栏冲水库、南蛇山水库、三沟水库)、企沙镇2座(十二岭水库、大水车水库)。
(二)小型堤防。共45处,全为五级海河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共29.088千米;其中:企沙镇有10处;光坡镇有20处;沙潭江街道办事处有3处;王府街道办事处有12处。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港口区自来水工程1个共29处,其中: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5000立方米(不含)的Ⅲ型集中式供水工程4处,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22处;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3处。全由港口区自来水厂管理。
以上改革范围工程的数据以具体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四、改革内容
(一)确权发证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精神,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有下列工程:
1.小型水库。根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精神。全区共有5座小型水库,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到所在地的镇水利站,其产权为国有。
2.小型堤防工程。全区有小型堤防共45处,五级堤防45处。除1处堤防为沙潭江堤闸由沙潭江管理所管理,其余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归到堤防所在地的镇水利站,其产权属国有。
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港口区自来水工程1个共有 29处,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即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利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将其资产和经营权整体确权移交给水利供水企业(即港口区自来水厂)管理。
上述“三大类工程”产权确权情况在工程所在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由区人民政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要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具体工程数量以现场调查为准)。
(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1.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小型水库和小型堤防,由所在镇(街道)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作为管护主体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要逐处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根据产权关系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为当地镇人民政府,镇长为防汛及运行安全第一责任人。
2.非国有(集体、私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经营管理。产权暂不能明确的,先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逐处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已明确产权的“五小工程”,由其产权所属村屯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
对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若安全风险较大,产权所有者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管理权、经营权移交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运行管理;不愿移交的,由区人民政府与产权所有者签订责任书,明确产权所有者的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并自觉接受和服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同时无条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及指挥。
区水利局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每月不定期检查指导,主要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
1.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管护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管护人员模式。原则上每座小型水库要求不少于3名管护人员。小型堤防按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落实管护人员。农村供水工程,其运行管护为港口区自来水厂。
2.非国有(集体、私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要求,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每个自然村按1~2人标准配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筹集管护经费,财政对其中的公益性部分的管护经费每年给予适当补助。此外,从全区农民用水者协会中选择部分运行良好的协会,每个协会每年适当补助一定的办公经费。
区本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以及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经费来源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建后管理问题,推行建管并重的建设管理机制。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水利工程受益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前提下,各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小型水库工程由镇水利站管理,并委托当地受益村群众参与日常管理;河道堤防工程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由各镇(街道)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管理,水利供水企业管理外,采取从大带小管理和村屯集体管理的模式进行。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都要在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的前提下,签订规范、有效的管理合同,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管理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或违约责任等。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不宜租赁、拍卖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小型水利工程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由各镇(街道)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认定。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区水利局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增强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管护能力。各镇(街道)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五、实施步骤
我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
1.工作准备(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30日)
成立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制订出台实施方案。
2.宣传发动(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0日)
区水利部门、各镇(街道)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宣传发动,召开改革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改革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讲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步骤和程序,讲透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和方法,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一种人人关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社会氛围。
3.组织培训(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30日)
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骨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所有参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和办法,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为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调查摸底(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15日)
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全区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历史沿革、权属结构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范围、面积、性质以及承包经营情况,并一一登记造册,并进行张榜公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各方案逐级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改革实施阶段。
到2016年3月30日前,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堤防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确定管理模式,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理合同。
1.实地勘界(2016年4月1日~2016年6月30日)
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权利人现场核实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小型水利工程位置,确定小型水利工程四至边界和面积。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纠纷调处(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权属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原则,明确各镇(街道)、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调解和达成协议的,可先行搁置,维持现状,不急于发证,待完全调处解决后再确权发证,防止因产权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3.登记备案(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以各镇(街道)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资料备案。
4.权属审核(2017年3月1日~2017年4月30日)
工程产权明晰之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产权权利人的申请登记办证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签章同意报区水利局申请登记办证,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制成公示图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5.颁发证书(2017年5月1日~2017年5月30日)
公示无异议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区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需做到图、表、册一致,人、物、证相符。对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权属证。
6.签订管护合同和责任书(2017年6月1日~2017年7月30日)
签订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凡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逐处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
到2017年10月30日前,完善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改革经验,做好验收检查等工作。
1.建立档案(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30日)
各镇(街道)要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挡(各类档案资料一式两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报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确保档案完整。
2.验收总结(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30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总结经验,形成情况汇报,经主要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017年8月30日前组织对各镇(街道)进行考核验收,形成总结迎接上级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县主体”的改革工作管理体制要求,区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责任主体。为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人民政府成立港口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改革工作。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安排工作人员,结合实际,负责制定本镇(街道)改革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该改革工作。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一是贯彻执行水利部、自治区、防城港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二是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研究制定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三是落实改革工作经费;四是组织实施全区的改革工作。
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组织协调全区的改革实施工作;二是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道)改革实施工作情况;三是收集和交流各镇(街道)改革实施工作信息;四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区水利局:承担改革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日常工作及开展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指导,并及时查处改革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区发改局:配合区水利局制定支持全区水利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区财政局:落实公共财政帮扶支持水利管护经费政策,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在预算中安排改革工作经费。
区人社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落实各镇(街道)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水管单位人事调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区编办:根据自治区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及市改革实施方案意见,会同区水利部门、各镇(街道)提出我区各镇(街道)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水管单位的机构设置方案以及相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区民政局:扶持壮大全区农民用水者协会。
国土分局: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认定和工程界限确定;负责对土地整理项目产权界定和移交,并组织开展基本农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国家农业发展政策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区林业局:参与制定改革的有效政策,并协助区水利局完成全区林地产权界定工作。
区文体广电新局:围绕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关于深化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做好改革政策宣传报道工作。
区审计局:参与工程体制改革中涉及资产核算和确权划界的审核工作。
区司法局:调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组织开展改革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区信访局:负责改革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按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协调、督办、处理改革工作中的各类信访问题。
区统计局:积极配合区水利局,制定水利工程统计调查方案,统计分析改革前后农村收入变化情况。
区法制办:对改革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协调和论证,负责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区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三)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研究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励机制,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对改革工作较好的各镇(街道)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各镇(街道),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派出督查组对各镇(街道)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采取调研、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针对性的研究带有共性的问题,随时了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并建立考核制度,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