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为做好临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15〕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临江市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临江市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为做好临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15〕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一、预计分配时间
计划通过三次分配,将未分配房源全部分配。预计分配时间:第一次于2016年10月末前进行分配,第二次于2016年11月末前进行分配,第三次于2016年12月末前进行分配。
二、房源情况
未分配房源共计378套。
(一)临江市大栗子街道大栗子小区160套,分布在1号、2号、3号、4号、9号楼。
(二)临江市大栗子街道鲁达小区158套,分布在5号、6号、7号楼。
(三)大湖街道小区60套,分布在1号、2号楼。
三、分配对象
已获得保障的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
四、租金标准
(一)低保无房家庭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缴齐三年租金。
(二)低收入无房家庭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缴齐一年租金。
(三)中等收人家庭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缴齐一年租金。
五、分配要求
(一)现场分配。
申请人本人或受托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证件参加抽签选房活动,抽签和选房活动在公证处、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
(二)组织入户。
(1)出租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临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后,办理入户相关手续。
(2)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私自串房,如发现私自换房者,收回房屋并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房,需经双方家庭认可,并经保障中心同意备案后方可调换。
六、退出要求
(一)出租申请人未按要求选择房源或未签订租赁合同、未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租赁权利,下两年度禁止参加租赁公共租赁活动。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制度。当租赁房不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时,出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租赁方三个月内腾退所租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退回的,依照有关法律办理,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追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三)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无合理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空置三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出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租赁方三个月内腾退所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退回的依照有关法律办理。
(四)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严格履行《临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内容,不得擅自改动公共租赁住房内一切设施和住房性质。因人为改动造成损坏的,需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追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六)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邻里访问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用职权的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