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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铁山港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7 14: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方案】铁山港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商方案】铁山港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3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快解决“先照后证”改革后出现的市场监管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局面,构建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坚持权责法定、依法审批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区工商分局负责向区相关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传输自治区工商局管理和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新增后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审批管理的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知区工商分局,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排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3.依法公开审批行为。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公开审批标准及程序。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责任单位: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法制办)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1.工商部门履行登记注册“双告知”职责。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桂政办发〔2015138 号文件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和今后自治区工商局公布的各批次《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统称《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相关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认领,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在广西企业基础信息及信用交换平台建成前,区工商分局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发送到各部门提供的电子邮箱,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接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发布、共享。(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2.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晰各职能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国发〔201562号文件和《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已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首先由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不涉及行政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既不涉及行政审批,也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经营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有监管职责但无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查处。(责任单位:区、镇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工商分局)

(三)完善协调监管机制

1.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建设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2016年底前,力争初步实现向社会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2.建立审批、监管协同机制。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告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用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3.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2016年底前,力争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依法对企业信息实施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载于相应企业名下。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掌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4.防范化解风险。各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共同参与处置。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科学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责任单位: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编办、法制办、区工商分局)

5.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按照违法情形,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6.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监管执法合力。(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工商分局,区发改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发改局,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2.推进行业自律。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发挥和借助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3.鼓励社会监督。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工商分局牵头,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法制办、教育局、审计局、文体广电局、海洋和水产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信局、城管局、编办、食药监局、安监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水利局、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地税局、国税局参加的北海市铁山港区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先证后照”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研究明确监管职责,督促和检查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各部门要落实一名具体工作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和落实本部门有关工作任务。

二)加强职责落实。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方案,于20161031日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对目前已经明确时间进度的各项任务,要倒排时间表,细化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对下一步重点任务,要抓紧研究,提出时间表、及具体实施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推进。

三)加强平台建设。针对登记注册“双告知”要求,区工商分局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即将建立的广西企业基础信息及信用交换平台,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认领、交换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西企业基础信息及信用交换平台推送数据,全过程记录和监督各部门认领信息的情况。各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统一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加快与各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保证归集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四)加强绩效管理。根据自治区绩效考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加减分规定的通知》(桂绩办发〔201629号)将“先照后证”改革监管纳入绩效管理,对各相关部门推进、接收、公示信息及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等情况进行考评,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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