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永年县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
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5年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94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防治散煤燃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县政府决定在县中心城区开展散煤治理,在全县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并制定该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本方案划定的散煤治理范围:《永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98.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县中心城区规划区,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县界、北至北环路,包括:临洺关镇的东街、西街、南街、北街、北东街、北西街,西召庄、东召庄、中召庄、施庄、苗庄、岳庄、裴坡庄、北杜村、南杜村、七里店、苗屯、河北铺、东滩头、南滩头、西滩头、东洺阳、西洺阳;刘营乡的朱庄、五里、魏庄、龙泉、龙曹、睢宁;西苏乡的苏固、赵固、北李固、西洞头、东洞头;界河店乡的北界河店、南界河店、杜刘固、西大屯、兴业、前曹庄、后曹庄、北两岗、北郑村等村街。
(二)本方案划定的洁净型煤推广范围:《永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县中心城区,以及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村街。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在本方案划定范围内开展散煤治理,严禁销售使用劣质散煤,全部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散煤经营摊点、蜂窝煤厂等散煤生产加工企业、摊点。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对不具备改用天然气、煤气、电、集中供热等替代方式的居民用户,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清洁高效燃烧炉具,全年推广使用洁净型煤5万吨。
三、重点任务
(一)集中开展散煤治理攻坚行动
1.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8月10日-15日)。出台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发布通告;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
2.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8月16日-10月底)。在本方案划定范围内严禁销售散煤。重点对中心城区内散煤生产、销售厂摊进行全面取缔,引导企业销售洁净型煤或停业、转行;在环城主干道严查散煤运输车辆,除特殊情况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将散煤运入中心城区;严禁中心城区内销售使用劣质散煤。
3.评估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2月)。根据集中整治、现场查看、资料审核等情况,对相关乡镇散煤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打分排名,通报考核结果。
4.建立长效机制。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不定期抽查。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全民参与散煤治理的氛围,彻底整治劣质散煤的生产、经营、使用等问题。
(二)大力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1.加快生产配送体系建设。2015年底前建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1家(河北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年设计生产及配送洁净型煤20万吨。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早达产达效,同时加快推广清洁高效燃烧炉具。
2.层层分解推广任务。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每生产一批次,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制定详细的配送流程图,安排运力按时按量配送。县政府已将推广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要加大力度,确保完成。
3.加大推广补贴力度。县财政负担补贴范围及标准。全县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不享受财政补贴。
4.加强洁净型煤推广宣传。县发改局、县委宣传部和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乡村广播等多种载体,加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洁净型煤推广使用的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使用洁净型煤,不使用劣质煤及其制品,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的良好氛围。
四、责任分工
(一)宣传部门会同发改、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确定宣传口径,负责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介宣传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的重大意义及经验做法。
(二)发改部门负责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的综合协调与督导,制定年度推广实施方案,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负责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争取上级补贴资金;负责提出洁净型煤市场指导价;负责协调清洁煤源,保障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原材料需要。
(三)环保部门负责向上争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负责对没有环保手续的散煤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散煤经营户、储煤场、蜂窝煤厂等坚决取缔;负责对洁净型煤燃烧环保性能跟踪检测、监督管理和减排效果核算;负责监督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燃煤,除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替代外,全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对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查处;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负责接受群众对违法违规使用劣质散煤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监督举报。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和《洁净颗粒型煤》标准的散煤;负责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管,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检等方式,加强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煤质检验结果,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生产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的散煤生产加工企业、散煤销售点;负责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六)由公安、交通部门牵头,环保、质监、发改、工商等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在入县交通干线设置煤质检测站点,组织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快速检测设备,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运输煤炭车辆煤质进行抽检查验,严控劣质散煤进入县中心城区;负责为定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运输配送车辆办理通行证。
(七)由城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取缔主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使用散煤加工食品的店外经营摊点。
(八)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九)农牧部门负责推广清洁高效燃烧炉具,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十)财政部门负责将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并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负责保障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督导检查工作经费;会同发改、环保部门研究制定洁净型煤推广使用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补贴资金监管;负责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补贴资金的核定和落实。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洁净型煤推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治理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地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和推广工作,加大对辖区内散煤使用销售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成立永年县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来伟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张双牛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农牧局、县审计局、县城管局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监督检查组、资金保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发改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县环保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定期召开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推广工作调度会,组织年度考核,发布政策信息等。
2.监督检查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环保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工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质监局、县城管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散煤治理和洁净型煤的生产、储存、配送中的质量监管及环保监督执法工作;按照散煤替代要求,对使用洁净型煤情况进行监督;检测、分析用煤环境效益,评估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效果。
3.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财政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发改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研究制定补贴政策,筹措推广资金,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二)建立执法机制。按照“监管无死角、监察无盲区、监测无空白”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机制。整合环保、质监、工商、交警、交通运输、安监、城管等部门执法资源,充分发挥现有煤炭质量快速检测点、交通运输治超点的作用,重点瞄准生产加工、散煤运输、散煤使用三个环节,采取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举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要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受理散煤燃烧污染、散煤运输销售、洁净型煤质量等方面的社会监督,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散煤污染违法行为,积极构建全民参与散煤治理的大格局。
(四)加强工作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政府总体部署,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县政府将各乡镇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体系,年终进行考核排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