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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7 10: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冀民函〔2011〕100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

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冀民函〔2011100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邯民〔201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城乡统筹、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发展,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病有所医”的总体目标,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以门诊医疗救助为辅,扩大救助范围,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做到程序便捷、管理科学、操作规范,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覆盖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

二、救助对象     

具有馆陶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三类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其它困难人员。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实行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城乡低保及五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要求给予部分或全部资助。

(二)实行住院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治疗的,在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补偿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5千元到1万元(含1万)的按20%左右给予救助;1万元以上到2万元(含2万元)的按30%左右给以救助;2万元以上到3万元(含3万元)的按40%左右给以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50%左右给以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5000元。

2、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的,在新农合报销(补偿)后,按照政策补偿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80%左右给以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5000元。

3、其他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治疗的,在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按照政策补偿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超过15000元以上的,按10%左右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额不超过8000元。

4、在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补偿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在8万元以上的,给家庭生活造成特别困难的,救助金额可以不受封顶线限制,根据家庭情况重点救助。

(三)实行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医疗救助。为减轻患有常见病、多发病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县民政局可根据当年资金情况,确定定点医疗单位,核发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用于困难家庭的门诊检查和定点医院(药店)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具体救助金额、方式、及对象由县民政局确认。

2、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有慢性病的,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年度门诊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按属地管理,一年内不准超过二次申请的原则,由患者在医疗终结(或农合、城合报销)后6个月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证明信;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④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互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二)初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由村委会、单位承担。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核实、登记后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或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由申请对象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委会或单位作出书面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进行审核。

(三)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逐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合的将有关手续退回,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复核审批。由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上报的申请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适当进行抽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核定其救助标准,予以审批。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县民政局根据实际发生额编制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县财政局要及时核拨。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申请、审批和发放1、救助对象办理入院手续时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向定点医院提出救助申请,领取《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后,到县民政局核实身份类别。2、患者出院时将审批表交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参加新农合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符合政策补偿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规定的救助比例同步垫付结算;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按比例垫付结算。3、每月末定点医疗机构将已救助对象名单及档案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县民政局可不予批准。县民政局根据救助名单编制医疗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专户。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监管

(一)救助资金的筹集。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上级补助、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二)救助资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封闭管理。由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三)救助资金的监管。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分工

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县民政局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档案管理,指导乡镇做好医疗救助申报和政策宣传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财政局要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确保资金核拨到位,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卫计局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县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提供患者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探索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长效机制,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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