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邯郸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作用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通过规划调控引领,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村庄向中心村集中。开发区设立、扩区、调整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城市(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进行。新上工业项目一律入园进区。通过退城进郊等优惠政策和土地收益支持,加快现有工业项目退城入园步伐。立足开发区功能定位,增加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集中建设企业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提高基础设施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二、严格用地标准控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在项目规划建设时,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手续。明确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内容。规划条件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的依据,严禁擅自更改。在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加强用地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或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三、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等别为六等至八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年、20万元/年;在九等至十二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250万元/亩、22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年、15万元/年;在十三等至十四等地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对于投资强度达不到标准的、亩均税收达不到标准且年应缴税连续三年低于行业平均50%的,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剩余年期土地价款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已兑现的优惠政策通过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地上建筑物回购价款中直接抵扣方式收回。
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对资源紧缺、土地市场竞争强的开发区,在完成土地转用征收的前提下,可试行先出租后出让的供地方式。
四、促进土地有效供应
严格落实供地计划。申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前三年供地率要分别达到100%、80%和60%。超额完成任务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奖励;未达到要求的,核减用地计划指标。新批回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在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供应,否则等量扣减用地计划指标。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和弹性出让制度,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或在法定最高年限内缩短出让年限等方式供应土地,实行10年至20年期弹性出让。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建设,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再安排下期供地。
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鼓励企业优化设计,提高厂房建设标准,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多层车间、入地下沉式厂房。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开发区投资额低于1亿元、省级开发区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不足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引导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企业、小微型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孵化器房屋的方式进行生产、研发。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孵化器房屋的企业,可以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障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土地供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容积率不低于1.2。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退二进三”、“退城进郊”、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鼓励通过协商收回、二次招商、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企业长期低效使用的土地。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政策,因地制宜盘活农村空闲低效建设用地。
六、强化用地供后监管
严格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212号)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保障项目按供地文件约定开竣工。对未按约定时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满2年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将项目单位列入非诚信单位,并核减所在县(市、区)相应用地计划指标。
七、完善评价考核体系
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和成果更新工作。自2015年起,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为1年1更新、5年1次全面评价;自2016年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调整为1年1更新、3年1次全面评价。对连续3年(含)未按要求参与评价(更新)的,不得申请升级、扩区、调区。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实施一区多园,加快产城融合。建立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用地标准、用地审批、批后监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行业准入、投资规模和强度及税收情况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税务、科技等部门各负其责;出具项目规划条件、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
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各县(市、区)年度绩效考评体系,每年对各县(市、区)进行土地节约利用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措施。对考核位次在前三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00亩、200亩、100亩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相应扣减考核后三名的县(市、区)100亩、200亩、300亩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八、依法惩处违法占地
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整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拆除。
九、本意见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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