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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意见】东丰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7 09:0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东丰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意见】东丰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意见】东丰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东丰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新时期习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想,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用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我县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6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33.3%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由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水利部门牵头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供排水规划和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建设水工程,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发改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二)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全县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计划用水审批制度体系,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水利部门全面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和个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企业和个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要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受理、审批取水许可,不得越权审批。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进一步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不以招商引资、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义,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已经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相关政策,立即清理废止。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逐步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六)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政府批准执行,对地表水与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县政府和部门等坚决支持。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七)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住建部门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深入推进节水型载体创建,加强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考核;物价及财政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八)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 “三同时”制度),对违反 “三同时”制度的,发改不予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九)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住建部门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经济局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供水公司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污水处理厂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比例。多管齐下加快推进东丰县节水技术改造。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从严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法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将限制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保障城乡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安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十二)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水生态调查,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生命健康。

五、保障措施

(十三)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县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指标完成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环保、住建、水利、供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建立水资源管理系统,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重要取用水户和地下水为重点,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财政给予资金保障,在全县开展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十五)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将水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强化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逐步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六)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财政部门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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