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升级改造创新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升级改造企业是指从魏县经济开发区西区及主城区搬迁入驻至东区的企业。第二条升级改造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一)坚持与魏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魏县鼓励企业升级改造创新发展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鼓励企业升级改造创新
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升级改造企业是指从魏县经济开发区西区及主城区搬迁入驻至东区的企业。
第二条 升级改造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坚持与魏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式生产,推动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二)坚持与魏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企业搬迁入驻魏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必须符合魏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先进装备制造、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木材优化深加工等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必须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服从全县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向开发区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转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关联度、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三)坚持与节约集约用地相结合的原则。进入魏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升级改造、创新发展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入区项目企业管理办法约定,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50万元,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否则,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政策及要求
第三条县政府依法收回升级改造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竞价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对于升级改造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县政府予以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投资5000万—1亿元,按原址处置政府净收益的40%予以奖励;
2.投资1—1.5亿元,按原址处置政府净收益的50%予以奖励;
3.投资1.5—2亿元,按原址处置政府净收益的60%予以奖励;
4.投资2—5亿元,按原址处置政府净收益的80%予以奖励;
5. 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原址处置政府净收益的90%予以奖励。
第五条升级改造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并签订土地储备收购合同后,县政府优先向金融单位推荐,在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六条升级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不能处置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无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政府对企业的奖励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待企业拥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第七条升级改造企业除享受本办法各项政策外,同时享受其它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处理
第八条企业升级改造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升级改造企业向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升级改造申请、总体升级改造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升级改造决议等文件资料。
(二)开发区审查报批。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升级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包括奖励金额等在内的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
(三)手续办理。县政府批准后,升级改造企业需及时编制备案或核准材料和环境评价报告等,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审计验收。企业升级改造完成后,由县审计局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或由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审计局共同委托会计事务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实施竣工审计和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政府奖励升级改造企业资金的使用,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按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需要,由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和费用拨付,并接受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升级改造企业在升级改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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