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办法为加强全县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效防范文物违法现象的发生,严厉打击破坏遗址、盗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县文物安全,实现文物保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物办法】临漳县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县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效防范文物违法现象的发生,严厉打击破坏遗址、盗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县文物安全,实现文物保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邺城遗址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文物保护范围为县域内所有文物。
第二条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按照“全面巡查、重点排查、立体监控、重点监管”的工作思路和“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研究、及时查处”的工作要求,对涉及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效治理和打击,实现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长治久安。
第四条 县文物旅游局是全县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县公安、交警、水利、河务、国土、住建、交运、供电、电视台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要按照各自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协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总责,乡镇主要领导是文物保护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确定1名主管文物工作的副职和2名文物保护专(兼)职干部,全面负责本乡镇的文物保护工作;各行政村主要领导对本村工作负总责,确保文物安全。乡镇、村要建立文物保护制度,划片分包,完备制度,责任到人。河务局也要明确专人、责任到人,做好漳河邺城遗址区采沙排查和禁采工作,要建立定期巡查与重点排查制度,把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确保辖区内文物安全。
第六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公民均有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破坏文物。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及时发现
(一)建立文物保护工作乡镇、公安、文物、社会监督“四线”巡查、排查、举报制度。文物旅游局、公安局和乡镇、村要实行分口、分级负责制,在全县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对文物保护实施全方位、立体式监管。
(二)公安局和文物旅游局要在全县范围,特别是重点文物保护区,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排查。文物旅游局主要领导和公安局主管领导对全县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派出所和文物执法大队包片人员对所分包片区负责;派出所包村人员和村文保员对本村负责。河务局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对漳河河道内文物保护工作负总责,河务执法人员对所分包的片区负责。
乡镇、村也要建立巡查、排查制度。乡镇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对本乡镇负责,乡镇包片干部对所分包片负责,乡镇包村干部对所包村负责,村主要领导对全村负责,村主管干部对所包队、户负责。
(三)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在电视台开设文物保护专栏,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公安、文物等部门和乡镇要面向社会设立文物保护举报专线,全天候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举报。
第八条 及时报告
(一)对发现的文物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分级和归口进行报告。公安和文物执法机构接受全县举报,在电视台公开文物保护举报电话。报告要做到及时、迅速、准确。
(二)重大或特殊文物违法案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文物旅游局、公安局和各乡镇要及时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向县政府报告文物违法事件巡查和处置情况。
(四)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九条 及时研究
县有关部门接到文物违法事件的报告后,要及时研究部署,制定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处置到位,不得出现麻痹拖拉、推诿扯皮、贻误战机现象。
第十条 及时查处
(一)处置文物违法事件,要坚持“发现就打、一查到底、依法严惩”的原则,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批,打击一批、震慑一片,保持对文物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
(二)公安、文物、河务和乡镇(村)在巡查排查中发现的文物违法行为,以及通过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等方式发现的文物违法问题,统一由县公安局牵头,文物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配合予以查处、打击。
(三)县政府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销号制度,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四)在查处、打击文物违法事件中,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的主要领导要按照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冲锋在前,一线指挥、一线应对、一线落实,确保查处彻底,打击到位,效果明显。
(五)在查处、打击文物违法案件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职能,对部门和单位的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文物损毁或流失,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及时恢复原貌
邺城遗址区是文物保护重点区域,漳河内邺城遗址是重中之重,也是破坏遗址、盗掘文物的重灾区。在对非法沙场、料场依法取缔完成后,要在文保专家的指导下,由河务局牵头,文物旅游局、乡镇(村)配合,限期恢复地貌。
全县其它区域对非法破坏文物和遗址行为清理取缔完成后,县文物旅游局要在文保专家的指导下,协同相关单位和乡镇,对遗址原貌进行恢复保护。
第三章 明确职责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一)文物旅游局:依据有关文物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制定方案和办法,对县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依法查处打击文物违法行为。
(二)公安局、交警队:要把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列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对于各类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在邺城遗址保护区域内的采沙、翻地、盗掘等违法事件,要及时立案,迅速打击。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人员更要依法严惩。要强化对基层执法队伍的管理,严明职责,严格奖惩,筑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做好对进出邺城遗址区域内的非法运沙车辆、挖掘机的查处。
(三)河务局、水利局:依据河道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邺城遗址保护区内漳河段的河道管理,彻底清除、严格禁止一切采沙办场、恶意深耕等破坏遗址、危害文物的现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进行清理取缔。
(四)国土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严厉查处在遗址保护区内的非法取土、非法占地等现象。
(五)住建局:配合有关乡镇,对邺城遗址保护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及其设施,要及时进行依法拆除,对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
(六)交运局:重点做好对进出邺城遗址区域内的非法运沙车辆、挖掘机的查处。
(七)供电公司:重点把好邺城遗址保护区域内实施大型建筑及企业加工用电关,对遗址保护区内非法沙场、料场等违法经营活动的用电进行清理。
(八)监察局:加强对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失职渎职和支持、参与文物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九)法院、检察院:要对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依法批判,严厉打击。
(十)县委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的督查,强化过程性督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反馈,并通报相关单位。充分发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十一)习文乡、香菜营乡、杜村乡、孙陶镇:采取划分战区、明责授权和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等办法,对文物保护实行网格化管理。对重点村、重点人,要登记造册,通过举办学习班、家庭走访、邻里调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涉及文物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要依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建立完善各自工作机制,消除辖区内文物安全隐患,确保辖区内文物安全无事故。
(十二)财政局:做好文物保护及文保人员的经费保障,确保经费到位和文保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在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中未能尽职尽责,甚至失职渎职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对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由县监察局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后果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文物安全工作,新闻单位要搞好舆论监督,信访局要搞好信访监督,全县人民要搞好社会监督。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长期监督。
第十五条 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县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分析、指导,从政策层面推动我县文物保护常态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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