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解决污染治理资金瓶颈制约,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吉林”,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意见》的总体部署,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严格执法、市场运作、逐步推广的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有效提升我省污染治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到2017年,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第三方污染治理,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初步形成适合全省的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到2020年,各领域第三方治理模式趋于成熟,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竞争力的环境服务企业,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环保执法,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形成稳定的第三方治理市场。
2.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强顶层设计,坚持政府指导和推动,积极鼓励和引导资本市场创新,通过引入PPP(公私合营)、TOT(移交 —经营 —移交)等多种模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3.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对不同污染治理领域的第三方治理进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
二、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社会资本参与第三方治理
(三)加快环境公用设施投资模式改革。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采用PPP、TOT等投融资模式开展第三方治理。对经营性好的城市(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委托环境服务企业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各地政府)
(四)推进环境公用设施运营模式改革。在环境公用设施领域,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政府)
(五)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建立部门联合审查制度,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项目主管部门要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节能、环评、初设、招标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六)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关系。各地政府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确保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中标价的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加强公共环境权益保障,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责任单位:各地政府)
三、加强市场约束,推进企业间第三方治理
(七)明确企业第三方治理市场规则。尽快制定企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排污权等权益归属、处罚对象和措施等作出规定。制定发布标准合同范本,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和费用等。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九)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引入环境服务企业,对工业园区的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十)加强环境执法,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推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第三方治理企业要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十一)加大价格、财税优惠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差别电价、水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创新金融服务,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尽快研究推广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碳金融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针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鼓励保险企业开发适合我省实际的环境污染保险产品,为环境服务企业提供一揽子保险保障计划。开发债券信用保险产品,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工作。积极支持吉林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拓展业务,搭建排污权等环境能源产品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十三)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第三方治理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省内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骨干环境服务企业等为载体,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鼓励成立第三方治理相关行业组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跟踪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五、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第三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共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争取第三方治理补助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模式改革;省环保厅负责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管理,加强环境执法,完善监管体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制定和落实第三方治理价格、财税优惠政策;省金融办负责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省科技厅负责促进第三方治理企业科技创新。各地政府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关系,推进第三方治理。
(十五)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模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领域第三方治理工作,及时总结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模式,全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不断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