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我县高龄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县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河北省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大名县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我县高龄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县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
坚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相适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逐级审核”的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分类补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 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80至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标准为30元;
(二)90至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60元;
(三)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0元。
三、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高龄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和户口簿(出示原件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2份),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大名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1式2份、提供1寸彩色近照2张。有户口但无身份证号码的老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身份证号码证明。高龄老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高龄生活补贴申请委托书》(1式2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高龄生活补贴申请委托书》需村两委干部签字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在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和公示照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实行审核人签名负责制),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无误后,按季汇总并上报县老龄办(申请材料1式2份、纸质统计表和电子文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由乡镇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老龄办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报送的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程序规定,委托金融机构按每季度发放1次的方法打入本人存折账户。《大名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等申请材料经审定后,应在县老龄办、乡镇政府(街道办)分别留存备案。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县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全县高龄老人的关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县老龄办要建立高龄生活补贴发放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帐,做好高龄老人的信息统计。高龄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县老龄办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在每季度的2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新增、变更等情况报县老龄办,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每年12月底要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复审中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县老龄办,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注销。
(三)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让这项民心工程家喻户晓,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监督,严格管理。县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人员如有异议的,可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县老龄办举报。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上报县老龄办,由县老龄办及时纠正。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审批和发放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对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本辖区内享受对象已故未及时上报注销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要如数追回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高龄津贴发放时间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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