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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长春市绿园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16 15:44: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长春市绿园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区内中小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招商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长春市绿园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长春市绿园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完整)



长春市绿园区关于支持中小企

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区内中小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招商引资环境,积极引导域外资金、民间资金、各类投资基金以及更多的社会资金向区内企业集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长春市绿园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融资包括:企业实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不是直接融资而是股权交易,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园区政府设立旨在鼓励区内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专项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推动区内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落实相关上市和挂牌奖励政策;同时负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在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第五条 企业实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沪、深或境外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奖励政策:

企业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吉林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绿园区政府给予50万元经费补贴;企业成功主板上市后,绿园区政府向市政府、省政府申请再次给予200万元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区的,参照企业首发上市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第六条 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奖励政策:

(一)企业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目的进行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券商已与企业签订正式协议,且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给予25万元的经费补贴。

(二)对已将申报材料上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在交易所,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受理通知书》,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三)企业正式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后,再给予25万元经费补贴。

(四)在新三板转板,在沪、深或境外实现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从绿园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区企业向绿园区科技局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由绿园区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绿园区政府,由绿园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补贴计划

(三)申请省、市奖励资金的企业,由绿园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报送长春市金融办、吉林省金融办,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第九条 企业自行中止上市、挂牌,或在辅导期(上市辅导期不超过3年,挂牌辅导期不超过2年,如遇企业不可抗力因素,辅导期相应顺延)结束未能实现上市挂牌的,奖励政策取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其所获得的政府奖励资金,还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绿园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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