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为尽快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为尽快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PM2.5(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全县PM10(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40%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力保达标排放
1.严格整治钢铁企业。2015年年底前,所有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竖炉脱硫设施要全部通过验收并实现正常运行;所有高炉、转炉、烧结、竖炉等工序的除尘设施完成提标改造,治理后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2.全面整治水泥企业。2015年年底前,所有水泥企业(包括粉磨站)收尘设备全部改为高效袋式除尘,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特别限值要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并验收运行。(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3.整治重点工业企业料场。钢铁企业,露天料场全部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动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安装抽风收尘设施;水泥企业,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防止扬尘污染;焦化企业,料场全面实现棚化、仓化储存,可在原有符合要求的挡风抑尘墙基础上加盖建棚,除顶棚通风外,也可在料场进出口两侧留大型通风口。所有企业料场整治方案均需安监、消防部门提出论证意见。(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公安消防)
(二)全面治理燃煤污染
1.10吨以上燃煤锅炉进行除尘、脱硫改造。2015年年底前所有10吨以上燃煤锅炉进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住建局、有关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2.全面淘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置换。(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教育局、卫计局、商务局)
3.压减煤炭消费量。压减煤炭消费量,严禁新增耗煤项目,确需新上的燃煤项目要严格实施减量替换。(牵头部门: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4.全力推广洁净型煤。在全县范围内全力推广洁净型煤,努力完成市达指标任务。(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发改局、各镇<街道办>)
5.严格煤质监督检查。全面加强流通领域煤质管控,加大抽查频次和覆盖面,每月向社会公布流通领域煤质抽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对劣质煤严格依法查没和从严处罚。每半个月向社会公布炉前煤抽检结果和处罚情况,并对超标企业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牵头部门:质监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6.严格散煤管控。严控散煤源头,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劣质散煤。全面取缔无证无照煤炭经销商,加大对用煤户和经销商煤质检测频次,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炭经销行为。(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质监局)
7.加大燃煤设施达标排放监管力度。结合2015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专项现场检查,对关停后擅自恢复使用的、对改用清洁能源后再次使用燃煤的一律予以停止使用,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三)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全部建筑工地要达到《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冀建安〔2013〕23号)标准要求,防止扬尘污染。现有工地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新工地在未达到标准要求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施工工地实行分包责任制,专人负责,建立台账。(责任部门:住建局)
2.整治干散料堆。各种经营性散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临时性散料堆全部进行苫盖处理,并及时清运处理;无主散料堆全部予以取缔。(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3.整治混凝土搅拌站。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2015年年底前所有搅拌站做到干散料入仓、入棚或建设挡风墙加固定喷淋设施,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设备和排水设施,固定排放源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牵头部门: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4.严格控制城区道路扬尘。推进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要加大城区道路清扫、洒水、保洁力度,2017年底,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严禁焚烧清扫后的落叶、杂物等垃圾。(牵头部门:住建局、有关镇<街道办>)
5.严格控制交通道路扬尘。加强对城区外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和监管。对出入城区口及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特别是城区外环线、252省道、205国道、102国道等主要交通运输通道道路扬尘进行集中整治。公路路面实施全面机械清扫,严厉查处沙石料、煤炭、矿渣等易抛撒物品运输车辆苫盖不严等行为。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
6.控制渣土运输扬尘。加强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城区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运输、车体冲洗措施,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无准运手续、超高超载、遗漏抛撒的渣土车辆。(牵头部门:住建局;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7.严厉整治矿山扬尘。加强矿山开采粉尘治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现有企业要按照《唐山市采石场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标准》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允许恢复生产。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牵头部门: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信局、有关镇<街道办>)
8.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排污。新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取得环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按时限要求完成市达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治理任务。(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办>)
9.严禁露天烧烤,全面取缔露天焚烧,定期开展集中整治。(牵头部门: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计局、各镇<街道办>)
10.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焚烧。(牵头部门:农工委;责任单位:农牧局、各镇<街道办>)
11.提升燃油品质。2015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牵头部门:商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各镇<街道办>)
12.严格机动车监管。全面加强城区大货车限行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严厉打击“黄标车”在禁行区域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公安局;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及时应对不利气象条件。切实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逐日、逐周、逐月对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当AQI大于200时,及时启动重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果断采取不利气象条件应对措施,提前预防污染天气出现,削减重污染天气污染物浓度峰值。(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气象局、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五)严格环境监督执法
1.关闭取缔非法排污企业。按照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等企业,按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恢复地貌”的标准予以关闭取缔,杜绝非法企业死灰复燃。(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2.开展大气污染执法专项行动,严查各类燃煤设施、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散料堆场和农作物秸杆焚烧等大气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或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立即责令停产;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公安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力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企业是环保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教育、引导企业切实增强环保意识,贯彻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环保规范和标准,按时完成环保专项治理规定的各项环境治理任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抓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各项环保治理任务的督导推动力度。各相关单位要以高度自觉的精神,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主动作为、通力协作,形成环境整治工作的合力。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深入基层、一线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制定对策,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督查执法。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环保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敢于执法,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依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高限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三)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环保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