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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区公益岗位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时间:2023-06-15 17:0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区公益岗位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改革发展需要,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公益岗位人员工作秩序,转变公益岗位人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社区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区公益岗位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区公益岗位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区公益岗位人员管理

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改革发展需要,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公益岗位人员工作秩序,转变公益岗位人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社区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红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岗位人员,是指由全市统一招录派驻到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的社区协理人员(主要包括:流动人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残疾人协管员、助老协管员、卫生协管员、城管协管员、人社基层平台、社会保障“彩虹工程”招录的协管人员)。

第三条  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岗位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社区公益岗位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3、接受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党工委、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4、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交通管理、卫生管理、城市管理、医保代办、社保代办、旅游引导和妇女儿童、残疾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5、完成应当承担的社区其他工作。

第三章  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公益岗位人员由社区统一进行管理,业务工作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口指导。

第八条  公益岗位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社区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按大庆市统一要求执行。新招录入员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双方同意延续的,依法签订续聘合同。

第九条  公益岗位人员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  严格公益岗位人员工作制度、廉政制度、请销假制度,对应奖惩机制,坚持约束和激励并重,保证公益岗位人员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l、工作制度: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擅自离岗;不准在工作时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参与各种娱乐活动;不准随意串岗,聚众闲聊;上级交办事务不准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2、廉政制度:不准刁难社区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不准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

3、请销假制度:公益岗位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需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为特殊原因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病假要有医院证明,无请假手续视作旷工。

第十一条  公益岗位人员申请辞职,应当提前1  5天向社区提出,经社区批准后,履行手续,解除聘用合同。社区公益岗位人员被解聘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公益岗位人员连续20天以上未参加社区工作且末说明理由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第四章  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十三条  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民政局配合,各社区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以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考核实行居民评议、社区评议和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评议的比率占30%、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的比率占30%,进行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社区日常考核侧重工作纪律,考核结果与公益岗位人员岗位工资发放挂钩:

每请一天事假扣除基本工资的1/21;每请l天病假,工资扣减标准是(基本工资-300元)/21,病假期达到一个月发给300元生活费;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超过一小时,按照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扣除基本工资的1/5,旷工5天扣除全部基本工资。

第十五条  社区年终考核侧重公益岗位人员工作职能履行和工作完成实效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其中,居民评议在社区工作站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成员代表、楼长、网格长和居民小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社区评议根据公益岗位人员工作职能履行和工作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上级业务部门评议根据公益岗位人员工作完成质量情况做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主要内容:

1、公益岗位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等方面的情况。

2、公益岗位人员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的熟悉和掌握情况,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本职工作完成情况。

3、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情况,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情况,履行工作制度、廉政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本社区公益岗位人员总数的10%。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应给予适当奖励。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报相关部门履行手续,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r完成工作任务的;

2、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

3、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4、严重违反工作制度,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事假期超过3个月或病假期超过6个月的;

5、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存在其它不适合社区工作问题的;

7、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国家或部门规定撤销公益性岗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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