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化大农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饶河县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认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饶河县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化大农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综合型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指以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为主的家庭农场。
养殖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指以养殖水产、畜禽等为主的家庭农场。
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第四条县农业局负责我县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建设和发展指导,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认定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建立名录,并实行档案管理。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的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40%以上。)
第六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经营者必须具有农村户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七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经营的土地应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依法承包使用的土地。
第八条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附表: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具体规模标准)。
(一)种植业家庭农场。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现有承包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含5年),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从事粮食生产的,种植面积应在200—500亩(含500亩);从事设施农业的,种植面积在10—20亩(含20亩)的可认定为家庭农场。
(二)养殖业家庭农场。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的场舍,并具备一定规模。从事生猪养殖的,存栏在100—300头(含300头);从事奶牛的,存栏在30—50头(含50头);从事肉牛养殖的,存栏在50—100头(含100头);从事羊类养殖的,存栏在100—200头(含200头);从事禽类养殖的,存栏在1000—3000只(含3000只);水产类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养殖水面在30—50亩(含50亩)。
(三)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综合生产经营的,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的最低标准。
(四)专业大户。经营规模超过以上三类家庭农场标准,且经营年限满一年的,按照专业大户认定进行管理并建立档案。
第九条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和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农场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面承包合同);
(五)畜禽养殖家庭农场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认定事项包括:
(一)名称(专业大户可不设名称);
(二)住所;
(三)生产经营范围及规模;
(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经营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情况;
(五)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情况;
(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经营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的名称为:县域名+名称+家庭农场。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住所应是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对辖区内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到县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复核。经复核通过的,县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予以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全县建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名录。县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认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后,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录入本级名录,并上报到市农业局经管科录入市级名录。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停办,县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将其从名录中删除,注明停办时间和原因。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方可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认定后的家庭农场,也自愿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经县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认定后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由县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发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资格证书,并实行动态管理,家庭农场五年审定一次,专业大户每年审定一次。对审定合格的,由县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审定不合格的撤销其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资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取消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复审不合格的。
(四)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及收益情况等统计报表的。
第二十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指导与服务,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考核评比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饶河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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