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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行唐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5 11:44: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发展,根据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鼓励创业投资和企业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行唐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行唐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发展,根据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鼓励创业投资和企业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行政字〔201510号)和省、市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齐全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技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技改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确定技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侧重评审技改项目承担企业的财务状况,审核技改专项资金补贴支持额度并拨付资金,组织技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县工信局负责依据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和行唐县工业发展规划布局,与县财政局确定技改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侧重评审技改项目专业技术方面情况,提出技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技改项目的组织推进、跟踪管理、绩效管理和组织技改项目验收。

第五条 各乡镇(开发区)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对技改项目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额度及期限

第六条 技改专项资金补贴重点支持食品加工、生命科学制品、节能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其他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省、市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

第七条 技改专项资金采取无偿奖励方式支持,即对我县享受省市财政贴息并按期投产达效的技改项目,县财政再给予已贴息额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技改专项资金补贴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经济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率大的重点技改项目,可连续补贴2年,但每年需重新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技改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生产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属地纳税的工业生产企业;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

(三)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政策;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四)已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节能评估、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建设通过竣工验收且已达产达效;

(五)投资完成额度已按要求上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系统;

(六)申报企业是县入统企业且已开展对标行动。

第五章  申报、审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向所在乡镇(开发区)申报技改专项资金补贴项目,递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投资效益,以及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达效情况等;

(二)申请技改专项资金补贴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所附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2.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

3.新增用地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复印件;

5.银行结息单和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可不提供);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设备采购清单复印件;

7.省、市技改贴息补助资金批准文件及资金到账凭据复印件;

8.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乡镇(开发区)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的推荐意见,行文上报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各一份,同时报送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分行业对项目实地查验并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本着“周期短、投入少、效益好、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县财政局和县工信息局综合专家意见,在预算额度内提出年度技改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及补贴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技改专项资金补贴批复。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技改专项资金补贴申请批复后,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技改专项资金补贴后,要专款专用,并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工信局负责对项目承担企业贴息及奖励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验收,项目承担企业发生作假、骗取、挪用技改贴息资金、将项目贷款转作他用的,终止补贴支持,并收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乡镇(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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