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肇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肇源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国家、省、市专项资金,银行等金融组织贷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PPP融资模式),其他机构的借、贷、赠款,转让、出售、拍卖资产和经营权所得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市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本级政府需配套资金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及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具体包括:
(一)农林水利、生态环保、工业园区、城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旅游、交通、物流等第三产业领域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教文卫体、福利等公益性领域的设施建设;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所需要的设施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县政府投资的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二)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减负卸债、不留包袱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四)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及规范。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基本制度。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资金计划的下达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财务活动的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和监察。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状况,于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政府投资领域的预算额度。
第九条 县政府各战线分管领导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于每年11月中旬,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确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建设单位。
第十条 县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于每年11月下旬,制定全县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予以下达。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议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应包含项目经济技术评估,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招投标内容等章节,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有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审查意见。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项目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估算投资,差额不得大于10%;大于10%的,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后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不含上级已评审获批且不需要县级财政匹配的项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国家、省、市财政评审有关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报县政府投资评审委员会审定。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不得进入招标或签订合同程序。
对已纳入上级专项规划及已出台相应项目管理办法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可代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急需建设的政府投资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方案应当含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工程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定批准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定批准的结果进行批复。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应当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对不具备实行法人(业主)责任制条件或急需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可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或指定相关单位组成的专门机构作为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可研、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施工队伍选择,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上述范围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队伍选择和服务采购,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可研、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工前,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参加的启动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可预见的障碍性问题,存在问题的项目不解决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已批复的设计内容,如确实需更改原设计或新增建设内容的,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审计、财政、设计、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签证,作为变更预算投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依据已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施工、监理、政府采购等合同,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批,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需通过政府采购专户支付的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支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建设资金的20%(含10%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预留工程款,用于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及批复后的资金清算;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返还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待工程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管理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由项目法人经营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监督稽察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进行稽察。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的全程监察,对招投标、设计变更、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勘察、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勘察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咨询评估弄虚作假的;
(四)有意扰乱建设市场、恶意压低工程报价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现象的;
(六)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七)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办结项目实施相关手续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肇源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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