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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绥芬河市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14 11:5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进一步优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绥芬河市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绥芬河市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精选推荐】



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基础上,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办法

1.对落户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级园区的要求,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450万元、1000万元、1800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600万元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

2.落户综合保税区的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额度参考边境经济合作区标准,一事一议。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办法

3.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6%8%10%给予扶持。原有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以上扶持办法。

三、经济发展贡献扶持办法

4.对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参照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

5.对引进的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贸易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参照个人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6.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综合保税区整体搬迁入驻、收购停产企业或租用厂房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参照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70%50%给予扶持。

7.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外来资金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参照经审核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每5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年度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总部经济或贸易企业,参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促进外贸发展扶持办法

8.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进口落地加工和生产经营融资给予扶持。年进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参照年利息支出20%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20%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参照年利息支出30%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30%扶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在3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参照年利息支出40%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40%扶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参照年利息支出50%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50%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水产品进口贸易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粮食、大豆等农产品进口贸易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参照年利息支出50%和固定资产投资50%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9.对外贸企业年进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参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30%40%50%给予扶持。

10.对企业申报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前期和规划费用,已通过评审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

五、附则

1.申请兑现各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对于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2.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总部经济扶持企业的认定;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外贸发展扶持企业的认定;市经济合作促进局指导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申报相关佐证材料并初审。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3.新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在项目获得土地使用证后进行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4.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资金按照发改委批复或备案的数据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按进度拨付,项目整体动工后拨付10%;项目主体封顶后拨付50%;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由企业提供市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依据报告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应拨付的扶持资金总额,并拨付剩余扶持资金。

5.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6.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7.本扶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促进外贸发展扶持办法自7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本办法发布之前由中共绥芬河市委、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经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则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办法予以评估修订或废止。自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起,本办法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8.本扶持办法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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