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患重大疾病的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绥芬河市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绥芬河市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患重大疾病的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在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建立在以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的基础上,为缓解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负担的临时救助。
救助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救助对象
1、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和低保标准的150%之间)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不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重病患者。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一)救助范围: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重症精神病;
6、先心病;
7、医疗费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他严重疾病。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打架、斗殴、酗酒、涉黑、涉赌、涉黄、吸毒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处于服刑期间的;
4、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收入或出具虚假证明,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的;
5、器官移植的费用;
6、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7、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
8、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救助标准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以上的,同一对象同一病种一次性20000元。
五、救助程序
1、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城乡特困家庭,必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包括市医院)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病案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登记,接受村(居)委会的调查,村(居)委会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该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证明。
2、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报到镇政府民政办,填写《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低保家庭除外)和《绥芬河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申批表》,由镇政府民政办负责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患病情况做出调查,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上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每季度对其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并随机入户抽查。
4、对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由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主管市领导签字后通过民政局代发医疗救助金。
六、责任追究
1、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做出相应处理。
2、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卫生部门应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文件的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4日发布的《绥芬河市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绥政办发﹝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