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市县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支持市县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河北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市县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市
县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项
目专项补助资金分配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支持市县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市县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市县新建一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直接面向着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项目资金应坚持以贯彻落实国家全民健身条例为导向,以扩大全民健身设施覆盖面、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为目标,通过加快基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基层体育设施网络体系,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第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各市、县(区)新建或改扩建的能够直接面向着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中小型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滑冰馆)及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四类公共体育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主体。当地政府或体育部门应为项目建设主体,且项目建成后能够归属体育系统所有或使用,并承诺能够直接面向着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二)建设形式。含自主建设以及PPP建设形式。
(三)建设类型。包括新建或改扩建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滑冰馆)及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其用途主要服务于群众全民健身和地区性体育比赛需求。
(四)建设标准。新建场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建设规定。设区市建设的中型体育场规模应在20000坐席以上(塑胶材质标准跑道、人工或天然草皮),体育馆规模应在3000坐席以上,室内游泳馆(滑冰馆)规模应在1500坐席以上,全民健身中心建筑面积应在5000平米以上;县(市、区)建设的体育场应有塑胶材质标准跑道且有固定看台,体育馆规模应在2000座席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室内游泳馆(滑冰馆)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全民健身中心建筑面积应在2000平米以上。以上标准中座位数均指固定座位数。
第六条 项目补贴标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中小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后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程度等情况,并结合体育场馆的类型和规模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七条 项目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市县新建或改扩建中小体育场馆设施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中小场馆无直接关系的配套设施建设及改造等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报送。每年5月底前,由省体育局布置并组织各市、县体育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申报项目,市、县体育部门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一)设区市体育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负责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考察、审核、综合评价及汇总申报工作,按照项目类别登记入库,每年8月1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体育局。其中:改扩建项目申报材料要如实反映场馆近三年管理运营情况,并逐级上报审核,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省体育局在审核汇总各市申报项目和资料基础上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确定年度备选项目,并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及项目安排建议,于每年9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未登记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三年内已经给予补助的不再安排。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体育局的项目安排建议,综合考虑下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市县申请补助项目等情况后,统筹审核确定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规程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条 市县体育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建设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或改扩建体育场馆建设补助经费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二)建设项目已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建设投资计划;
(三)本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已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和工作实施方案;
(五)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建设概算;
(六)经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和工作实施方案;
(四)项目工程概算;
(五)建设用地指标证明;
(六)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证明;
(七)实施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承诺和实施计划;
(八)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严禁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同年已经申报并获得省级以上财政给予的其他建设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体育局应在3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应在30日内将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执行中,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新增加的项目,应统筹列入下年度该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体育部门依据批复的使用用途或项目,在20日内将资金分解批复到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县体育部门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管理、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悬挂省体育局下发的体育彩票资助标识牌。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补助资金的体育场馆在建成使用后,必须保证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并在场馆显著位置悬挂向社会免费开放的标志,标明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区域、时段和低收费服务价格等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分配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监督本级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县体育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应确保项目真实可信、手续完整有效、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并监督项目使用单位资金使用的具体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及同级体育、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套取、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市县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坚持以贯彻落实国家全民健身条例为导向,以扩大全民健身设施覆盖面、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为目标,通过加快基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基层体育设施网络体系,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第二十八条 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市县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化等;产出指标包括场馆面积、基础设施数量和类型、设备数量和类型等;效果指标包括基础设施运行效果、群众满意度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体育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三十条 省体育局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范围是上年度确定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市县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市、县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相关补助资金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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