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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通河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3 14:11: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6号)的有关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通河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通河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低收入家庭认定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居民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人均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的,但不超过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中,人均收入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的家庭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监狱服刑人员

(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查。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地房产情况和现居住地房产情况。对有固定房屋产权的,户籍登记必须与房屋产权所在地相一致。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同时,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须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收入困难和低收入待遇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交书面申请,户籍材料,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须签字确认)。

(二)接受审核审批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并提交《诚信承诺书》。

(三)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

(四)对经核对后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条件的,还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时,对与具体办理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受理、审核(包括家庭收入和财产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工作人员对近亲属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如本人提出回避,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人员,保证相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接受申请人委托的村(居)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递交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一)提交核对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将接收的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信息提交给县社会救助局,县社会救助局提交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由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核对。

(二)反馈核对结果。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县民政审批部门。

(三)对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未归集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县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核对。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一)有关部门对未就业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有异议的,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

(二)对在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中,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未如实提供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一经核实,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对已受理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需单独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受理服务窗口,受理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项目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财产项目包括:

(一)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中型及以上农机具。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对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二)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和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拥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的。

(六)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房的。

第十八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2人以上的调查组,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根据申请家庭的信息核对结果及其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核实、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

(一)入户核实。调查组入户了解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并形成书面核实材料,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入申请家庭档案。

(二)邻里走访。调查组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组采取信函方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索取证明材料。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确认。

对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县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组成成员需向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收入家庭资格条件、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应有详细的评议情况记录。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是否将其纳入低收入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家庭材料、经济状况核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公示结果、审核意见等所有相关资料提交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全部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并按照每个乡镇人民政府不低于申请家庭总数5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其中,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对审核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申请,县民政部门应调查核实。不得将未经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收入家庭通过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等,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发放救助证(建立档案);对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核查,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进行公示。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对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每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对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应当及时提交县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应当每半年、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情况,如有变化随时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低收入家庭资格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履职尽责、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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