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专项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区卫生监督专项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卫生监督专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强化供水单位的自律意识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履行卫生计生部门监管职责,提高卫生监管效率,全面提高我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整体水平。
二、工作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供水单位(含学校内设)。其中包括:
(一)市政、区域、镇级、农村集中式供水厂;
(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农村);
(三)二次供水单位(水箱、水池、无负压设施)。
三、工作内容
(一)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对市政、区域、镇级、自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二)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设施)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建档率应达到70%以上。
(三)摸清辖区内供水设施的底数、供水范围、管理单位、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建立并完善信息档案。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供水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并将变化情况在年底及时向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报备。
(四)及时发放、复核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召开启动动员大会。摸清本辖区供水设施的底数,建立健全每个供水单位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召开辖区内供水单位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对区域、乡镇、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等供水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人、管水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提高供水单位对加强饮水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的卫生管理,加强企业自律。要求企业做好自检自查,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二)现场检查指导阶段(7月1日-8月31日)。区卫生监督机构在企业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各供水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一次监督指导到位,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及时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达标验收阶段(9月1日-9月20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及时进行验收、发证;对存在污染隐患,又不积极整改、拒不服从监督检查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总结上报阶段(9月21日-30日)。9月30日前,卫生监督机构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特别是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等报区政府和卫计局)和报表,上报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环境卫生科。
(五)督导评估。区卫计局要适时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评估检查将采取查阅资料、审核案卷、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并对工作实际情况予以通报,务求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专项整顿工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要召开专项工作动员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使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气候,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卫生监督机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重大案件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要及时对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总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不能落实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的供水设施要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三)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房产住宅局、供排水公司、公安局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形成整治的合力,集中力量加大整治力度。
(四)广泛宣传动员,加强舆论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又不积极整改的单位予以曝光,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进行追踪报道,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促进政府部门、管理相对人和公众共同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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