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约束性资源使用权包括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和钢铁产能使用权等。随着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和我省化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
使用权交易的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约束性资源使用权包括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和钢铁产能使用权等。随着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和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的攻坚推进,约束性资源使用权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明显增强。为推动约束性资源使用权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全省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和钢铁产能使用权交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去产能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引导树立有偿使用发展理念,用市场化手段推动约束性资源有序流动、高效配置、清洁使用,使有限资源创造更大的价值、更优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总量严控,减量出售,超量购买。逐级明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能耗、煤耗、水耗和钢铁产能总量指标,作为“天花板”倒逼交易。企业在完成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采取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技术改造等措施形成的减量指标可通过市场交易出售。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指标,超出总量部分通过市场购买解决。
省级统筹,市县组织,企业自愿。省级负责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平台建设和交易制度制定,统筹推进全省交易工作及跨市域交易。各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协调、监管工作,按照自愿原则,组织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交易。
有限范围,有序引导,有利发展。企业交易的能耗、煤耗减量指标须在入统范围之内,工业水权须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钢铁产能压减指标须是列入《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在册产能。交易指标优先支持民生项目、重大产业支撑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沿海地区和环京津经济增长极项目建设;对省政府鼓励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实行用能、用煤、用水指标无偿配置。
二、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一)科学分配区域指标。以入统的能耗、煤耗总量和工业水耗为基数,依据各地功能定位、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等因素,兼顾各市发展需求,抑高扬低、控重扶轻,将国家下达我省的能源消费增量、取水限额目标和压减煤炭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市按要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有关市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钢铁产能压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将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有关钢铁企业。
(二)合理确定企业“红线”。各市、县(市、区)在能耗、煤耗和工业水耗总量内,以企业入统的能耗、煤耗和工业水耗限额为基数,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和单位增加值能耗、水耗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能耗、煤耗控制目标和水耗限额。有关市可根据实际需求,对部分高耗能企业采用基准法,即结合近3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企业能耗、煤耗控制目标,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企业钢铁产能使用权依据《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在册产能确定。
(三)严格总量目标控制。各市、县(市、区)要将能耗、煤耗总量和工业水耗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协调调度,确保能耗、工业水耗总量不突破,压减煤炭消费、钢铁产能任务按时完成。企业不得超过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能耗、煤耗总量和水耗限额,超过总量和限额指标时,超额部分必须通过市场购买解决。
三、推动交易有序开展
(一)激活交易市场。鼓励减量出售,企业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以及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能源、煤炭减量指标鼓励交易;企业通过调整结构、改革工艺等措施形成的水耗减量指标鼓励交易;列入《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冶炼企业在完成政府下达的净压减任务后继续退出的在册产能鼓励交易。实行增量购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新增能耗、煤耗和水耗超过企业总量控制目标,超出部分须通过市场购买解决;钢铁企业实施产能置换或完成压减产能任务指标缺口部分,须通过市场购买解决。
(二)建立交易制度。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冶金协会分别负责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和钢铁产能使用权交易平台建设,依法依规组织交易活动,跟踪评价交易情况。交易采取协议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两种方式,协议交易由交易双方自主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价格;单向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买卖数量和价格,以竞争性方式达成交易价格。交易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用能权、用煤权应在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和等煤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前完成,工业水权应在项目取得取水许可证前完成,钢铁产能使用权应在项目取得备案证前完成。
(三)规范交易行为。用能权交易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煤权交易优先支持集中供热等民生项目建设,工业水权交易优先支持生活、生态用水项目建设,钢铁产能使用权交易优先支持重大结构调整项目的产能置换。交易双方分别提交经主管、统计部门审定的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和钢铁产能使用权购买凭证和出售凭证,根据公布信息,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署交易协议,支付交易金额。交易机构公布结果信息,并报省、市主管、统计部门备案。
(四)推动跨区交易。企业所在市和县(市、区)完成能耗、煤耗、工业水耗和钢铁产能总量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减量指标特别是企业异地搬迁、破产清算等形成的减量指标,经交易双方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鼓励跨区域交易。跨市域交易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相应调整交易双方所在市能耗、煤耗、工业水耗和钢铁产能基数。在市域范围内交易,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调整。企业集团内部跨区域优化生产布局,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和钢铁产能使用权调整参照执行。
四、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交易细则,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交易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优质服务;强化能源、水计量工作,规范统计台账,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水平,推进重点企业能耗、水耗在线监测系统和管理体系建设,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促进交易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规范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审核、抽查等技术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和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冶金协会及市属有关机构要提升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办事规则,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三)注重市场培育。各市可将省下达的能源消费、工业水耗增量指标拿出一定比例出售,将超额完成任务的煤炭减量指标出售,培育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交易市场,筹措资金主要支持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等工作。鼓励各市建立用能权、用煤权、工业水权收储制度,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收购、出售,促进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严格管理问责。对未落实新增能源、煤炭消费指标和钢铁产能置换指标而开工,以及瞒报项目能源、煤炭消费量的企业,责令其购买缺口指标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依法对弄虚作假的企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曝光和处罚,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公职人员问责处理,企业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