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卫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海州区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购买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的意见》(苏卫基层〔2015〕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财政补助方式。根据市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连卫基层〔2015〕6号),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相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的办法,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更多更优服务。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在综合考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前三年平均服务工作量以及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服务工作量等因素的基础上,核定年度基层卫生机构基本工作任务。
第二章 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儿童保健。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体弱儿专案管理等。
(五)孕产妇保健。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六)老年人保健。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评估、定期随访、健康指导等。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将发现的慢性病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提供健康干预和健康指导。
(七)慢性病患者管理。为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进行筛查、随访评估、健康干预及健康体检。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为辖区内居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定期随访,提供健康咨询和用药指导,开展健康体检。
(九)结核病患者管理。为辖区内居家的结核病可疑者推介转诊,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开展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
(十)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开展辖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发现并及时上报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校园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报告。
(十二)中医药健康服务。为辖区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提供中医健康保健指导、体质辨识和健康干预。
第三章 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是指负责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五条 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是指能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区现状,主要包括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所、区卫生所、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类公办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必须具备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资质、服务设施及设备、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或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六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镇卫生院及所辖村卫生室可分别组成联合体,作为承接主体共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向村卫生室倾斜。原则上,40%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由具备服务条件的村卫生室承担。(参照《江苏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参考表》)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支付标准
第八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经费支付标准,具体由区财政局、区卫计局相关部门确定。经费支付标准根据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市级及以上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市对区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省、市规定按时划拨区卫计局,区卫计局组成考核组,每半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购买方式
第十条 遵循“费随事走”的原则,区政府制定由区卫计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根据全区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点,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可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原则是“核定任务+定额补助+适时动态调整”。即由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的区卫计局将区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打成若干服务包,并明确规定每个包的服务内容和数量、质量,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合同)。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区卫计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购买计划。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指标、项目预算等。
(二)公示。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区卫计局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根据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实际状况,通过邀请谈判方式确定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一经确定,由区卫计局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合同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区卫计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定期(联合区财政局)开展督导考核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创新服务模式
第十二条 强化团队服务。支持和鼓励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支持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级医院组建医联体,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或全科医生团队工作,在辖区内定期巡诊,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引导和鼓励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组成健康管理团队,采取联点包村服务模式,深入农村,开展流动服务或入户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签约服务。根据辖区居民健康需求,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与辖区内重点人群签订服务协议,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由乡村医生或服务团队与村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服务。强化医保支撑,理顺价格政策,完善政府补助,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改善执业鼓励,鼓励各项目承载单位创新家庭医生服务模式。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协同服务。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点,结合日常诊疗活动同步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有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筛查、预防保健和诊疗等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互支撑、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 积极拓展服务内涵。应根据辖区生态环境、居民健康卫生习惯、疾病谱变化,以及地方病、传染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趋势,在全面开展国家、省及市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 构建“三位一体”综合防治管理模式。根据江苏省卫计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的意见》(苏卫基层〔2015〕11号),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工负责和分级管理机制,积极构建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及综合医院协同的“三位一体”综合防控体系。区卫计局应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点,制定(或执行省、市)统一规范、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体系,与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数量和质量、支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区卫计局。应按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工作,建立督导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
第十八条 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上级文件规定建立专项专账管理,及时报送财政报表,自觉接受区卫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目标,考评指标应细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其中数量考评指标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质量指标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和市级项目考核体系执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实行独立法人,独立财务和独立核算,为方便解决人才瓶颈,应赋予中心主任适度人事权利。
根据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完成情况,每年对各项目分值及考核得分作适当调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补助系数。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应加强绩效考核工作,跟踪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作为调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及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关于印发海州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海卫发〔2015〕132号)要求,由区财政局、区卫计局组成考核组,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可探索开展第三方考核)。高度重视服务对象的评价,应增加考评比重。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根据机构承接任务开展分项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联合承接主体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任务分配依据其服务能力核定,签订购买合同,负责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拨付补助资金。根据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连卫基层〔2015〕10号)和市卫计委《2016年连云港市基层卫生、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要点》(连卫基层〔2016〕1号)要求,区财政局、区卫计局根据省、市规定标准,按村卫生室的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将不低于40%的资金设立“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池”,实行封闭管理。经镇卫生院考核后,区卫计局将资金拨付各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按考核情况下拨所辖村卫生室。区卫计局将考核扣留部分的资金用于奖励全区其他绩效考核成绩好的村卫生室。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协调,财政、人社、审计、宣传、镇、街道等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适时调整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改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方式。为稳定基层卫生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实行“核定项目任务、绩效考核补助、独立财务核算、财政定额补助”的预(核)算管理方式。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公用及其他业务支出,主要通过医疗服务收费、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和财政补助等三个途径予以解决。区卫计局受政府(财政部门)委托,建立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补助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区财政局的督查督导。
第二十五条 完善薪酬制度。根据江苏省六厅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卫基层〔2015〕13号),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逐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结构中的占比。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可用于绩效奖励。各基层医疗单位要建立科学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医务骨干等人员倾斜,保障业绩贡献突出的医生绩效工资人均水平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科学设计月(季度)工作量表,加大内部考核频次,通过数据统计体现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健全监管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区财政局、卫计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违纪违规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除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外,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策宣传。区卫计局应借助各类卫生主题日活动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为顺利推进相关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合同、2016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算标准由区卫计局按本《办法》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