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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海州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中转处置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2 18:11: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中转处置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海州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中转处置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海州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中转处置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

中转处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鉴于我区目前医疗废物处置机制尚未完善,按照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和市物价局201661日《关于连云港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价格调整事宜协调会议纪要》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目前,区管医疗卫生机构447家。包括眼科医院1家,民营医院1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家,乡镇卫生院6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区卫生监督所1家,区妇幼保健所1家,区卫生所1家,消杀站1家,门诊部24家,诊所、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体检室)259家,村卫生室102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8家。

二、医疗废物处置现状

20131117日前,全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负责集中处置。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同区内医疗机构签订了定时上门收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基本上能够保证48小时内完成医疗废物的收运。20131117日后,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被光大环保(连云港)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公司)收购,光大环保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在48小时内完成医疗废物的收运,实现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从2015年底开始,光大环保公司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收取的费用超过物价部门以前核定给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的收取价格,村级卫生室、诊所、门诊部自己送至集中点收取的价格由1200/年上升为3500/年,上门定时收取由1500/年(2015年)上升为15000/年。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目前只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签订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而村级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合计413家)未与光大环保公司签订定时上门收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导致医疗废物集中堆放在医疗机构,对我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造成极大风险隐患。

三、中转处置方案总体目标及适用范围

建立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的医疗废物安全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率达到100%

本方案适用全区范围内所有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中转处置” 收集模式

海州区消杀站负责建成1个达标的医疗废物中转站,承担全区范围内所有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工作,提供满足贮存要求的医疗废物储存用房,配置医疗废物回收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及日常管理。

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由辖管的镇卫生院负责收集、运输及日常管理。

(二)收运流程安排

医疗废物中转站收运人员每两日到服务辖区医疗机构上门回收一次,现场称重,医疗机构负责人与回收人员双方在医疗废物回收单上签字确认,并与中转站工作人员做好交接和称重登记。中转站内的医疗废物由光大环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转运处置。中转站和光大环保公司在医疗废物转运交接时应现场称重,共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并一式两份,由中转站和光大环保公司分别保存,保存时间5年以上。

(三)收运应急工作预案

当运送过程中发生翻车、撞车等事故导致医疗废物大量溢出、散落时,运送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应急事故处置小组取得联系。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如下:

1.运送人员立即请求市交警在受污染地区设立隔离区,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穿过,避免污染源扩散和对行人造成伤害。

2.运送人员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收集、清理,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要采用吸附材料吸收处理。

3.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工作时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靴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消毒处理。

4.清洁人员须对被污染的现场地面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5.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处置单位必须向区环保局、卫计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处置单位要向上述两个部门写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泄漏、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型、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名称;医疗废物泄漏、散落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四)收运中转站及时上报处置月报表

收运中转站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5日前报区卫计局、环保局和区卫生监督所。

(五)收运时间安排

医疗废物中转站应在1个月内与全区范围内所有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废物运输协议,与光大环保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完善相关制度,购置工作车辆,培训相关人员,规范完成区内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并正式开始对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进行收运处置。

(六)中转站收费和经费来源

1.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费是指医疗废物中转站在收集、运送、贮存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后,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收费主体是指取得我区医疗废物经营权的单位。收费对象是指区内所有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单位。

2.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费收费标准

在新物价批复出台前,医疗废物运输收费标准按照连价费字〔2005366号文件代收相关费用,专款用于医疗废物中转站人员、车辆等各项支出。收运中转站尽快按照有关程序向海州物价分局申请医疗废物运输收费价格。物价部门核批后,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时间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3.经费来源

中转站经费来源于医疗机构上缴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费。

五、收集运转处置原则及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10日前向区环保局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种类、数量、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报变更事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管理。

(五)医疗废物中转站应当做好收运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体检及培训工作,配发医疗废物收运人员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雨鞋、防水裙等防护用品,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实施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收集体检表及体检结果等资料并及时归档。医疗废物中转站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保证按规范进行贮存,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六)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中转站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三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区环保局、卫计局备案。

(七)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环保局、卫计局要切实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海州物价分局对海州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协调区城管局、海州公安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转运车辆的通行、停放、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全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区环保局负责对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2.区卫计局负责对本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毁形、贮存、交接和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纳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管理。

3.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消毒、毁形、分类收集并在专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盛装在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内,标明名称、种类、数量、产生日期、产生地点,并做好转运交接手续。实施内部台帐管理,医疗废物内部台账内容包括院内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出入库称重记录、人员培训、收集人员的健康检查、清洗消毒、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日常检查等。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医疗废物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开展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管理自查,及时消除隐患,严禁医疗废物私下买卖和流失。暂时贮存间应该达到“一屋两室”要求。必须与取得有效资质的医疗废物中转站或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处置合同,按时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卫计局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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