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哈部队: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2011年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士官。
(二)2011年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
(三)2011年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士官。
二、优惠政策
(一)就业创业方面
1.免费创业培训。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免费创业培训。
2.减免租金收费。对在哈尔滨市区内对已参加创业培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减免租金和其他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哈尔滨市区内有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行业、娱乐业、转让房屋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经审核确定后,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经营每人最高1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偿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4.税收减免扶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拓宽安置渠道。在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20%的名额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聘用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符合录(聘)用岗位要求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6.强化就业服务。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并通过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对退役1年内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给予生活补助费。
(三)社会保障方面
1.对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党员有工作且工作单位有党组织的,可持部队出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报到,并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对接收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包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持部队出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前往区县(市)委组织部报到,并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过临时党组织生活并缴纳党费。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安置改革有效实施。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要提供相关岗位,在符合岗位要求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中择优录取。教育、人社、农业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教育培训质量。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竞争力和成功率。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兵役机关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落实奖惩措施。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致使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健全管理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逐步建立资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和帮助。依托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跟踪服务、动态监管、绩效考核、社会评估等信息化、精细化、社会化管理办法,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