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委下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联动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总体原则
根据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并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启动层级。联动机制由市政府统一启动或中止,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市政府即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全市统一制定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我市补助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
2.我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五)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2号)有关要求,我市建立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统计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联动机制的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市发改委(物价局)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共同做好制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并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将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
(二)加强资金保障。要根据我市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财政将根据补贴发放情况,对县(市)区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三)抓好责任落实。我市将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善联动机制,并将相关情况报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落实联动机制工作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联动机制执行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我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五)实施保障标准联动。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 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自提高城乡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