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4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南宁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加快推进残疾人
小康进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勇当广西“两个建成”排头兵的目标,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家庭收入显著增加,残疾人群体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强化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桂政发〔2015〕44号)精神,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按照《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南发〔2010〕22号)要求,对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残疾人,提高其家庭低保金额的20%。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落实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根据桂政发〔2015〕44号文件的要求,2016年全市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健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优惠和上网、公交等补贴政策。同时,市财政参照自治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标准安排补贴资金,与自治区补贴资金一并发放。各县(区)、开发区参照自治区、市补贴标准安排本级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定期进行调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市残联负责牵头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优惠和上网、公交等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市残联;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优惠和上网、公交等补贴政策的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限:2016年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2016年出台关于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优惠和上网、公交等补贴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按照我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对所有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不分残疾类别和等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代缴。一二级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代缴;三四级残疾人政府按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城乡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各级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或按国家相关部委文件要求完成
(四)保障和改善城乡残疾人住房。切实摸清城镇低收入困难残疾人家庭住房状况,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优先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和计生独生子女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落实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同等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家庭给予优先支持,对确实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按最高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全市现有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率加快实施改造,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市住房局、市城乡建委
责任单位: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2020年全面完成
(五)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社会养老机构按一定比例接纳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托养。居家养老的重度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落实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根据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招聘残疾人就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在岗的残疾人包括在1.5%比例内。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探索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结合我市实际,到2020年,每个市直机关和各县(区)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全市各级残联机关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采取媒体曝光、通报、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级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根据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大力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完善我市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导,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完成时限:持续落实
(三)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创业。落实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并对其提供孵化服务。进一步加大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的扶持力度,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且能够胜任的残疾人就业,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结合我市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范畴。推动在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机构内开展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探索建立符合残疾人就业的“互联网+”、电子商务项目扶持、引导制度。各县(区)、开发区选择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场内可划定专门摊位,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级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农村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脱困成效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25%。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扶贫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政策,优先落实帮扶责任、项目、措施和资金。实施“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扶持农村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加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技能培训,确保每个重点扶持对象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掌握1项以上实用技术。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加大资金投入,优先扶持安置或辐射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脱贫的养殖、种植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企业+残疾人户”、“合作社+基地+残疾人户”等业态模式,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牵头单位:市扶贫办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级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五)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创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落实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在落实自治区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市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基本药物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2016年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制定出台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现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优先照顾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三级以上伤(病)残独生子女。各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残疾人康复科(室)。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参照中国残联制发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对残疾人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三)强化残疾预防服务。制定实施我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加快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努力实现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孕期残疾病种筛查、新生儿残疾病种筛查和早期干预实行免费制度,减少残疾新生儿发生率,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四)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落实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疗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主动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加强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2016年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五、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一)积极开展残疾人学前教育。落实《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我市特殊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第二期学前三年行动计划。鼓励和扶持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儿童福利机构增设特殊教育幼儿园或幼儿班,支持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入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各类教育康复机构创办残疾儿童学前机构,多渠道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需求。到2020年,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需求。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二)优先发展融合教育。按照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残疾青少年义务教育问题,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鼓励普通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幼儿。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或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学。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采取巡回教学、远程教学及家庭课堂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要按照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相关措施,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对残疾学生在校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三)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制定我市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积极扩建残疾人职业教育平台,推动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辖区特殊教育学校或机构开设残疾人中职部(班)或高中部(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招收残疾学生。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招生规模,我市确定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市一职高等2所中高职学校,建设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基地。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拓宽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渠道。扩大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试辅助办法。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四)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市和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实行残疾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对就读高职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市财政每年要纳入经费预算,对符合资助政策的高中以上(含高中)在校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每年予以资助,资助标准参照自治区的标准执行。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五)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落实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支持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提高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学习质量。推行“医教结合”实验,联合特殊教育学校、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10至15倍的规定并逐步提高。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对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并从该岗位上退休的,其加发的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完善特教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特教学校在全部教学内容中,劳动课学生实际动手训练时间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委办
完成时限:2016年出台具体实施措施
六、切实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
(一)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强化监管,加快推进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市、县(区)、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适当增加改造数量,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推进影像制品加配字幕,市、县电视台新闻节目加配字幕,部分新闻节目加配手语解说。由公共资金出资修建的公共停车场在最便利位置按照不低于2个车位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由市、县级政府给予补贴。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行走困难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其他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持经注册验证的南宁市市民卡(凭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注册验证)可享受票价5折优惠。鼓励食品药品包装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负责牵头无障碍环境建设及残疾人专用无障碍车位设置工作;市文新广电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市、县电视台新闻节目加配字幕、手语解说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各类别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工作;市食药监局负责牵头食品药品包装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工作;市工信委负责牵头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二)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落实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各县(区)至少建成1 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普及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市、县(区)的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基地建设,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影像制品出版。根据我市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每年各社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文化、体育进社区和残疾人文化周等活动,市、县(区)、开发区举办各种残疾人文艺汇演、书画比赛及体育比赛、趣味体育等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艺术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健全、完善市残疾人活动中心文化体育项目,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组织训练好残疾运动员参加市、区残运会等赛事活动。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新广电局,各级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扶残助残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落实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鼓励和培育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八桂助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根据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助残服务。
牵头单位:市文明办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残联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落实桂政发〔2015〕4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增加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科技局
完成时限:持续实施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抓好综合协调工作,提高残疾人工作能力。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提供资金保障。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服务设施和机构建设,设立市、县两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市级要完善残疾人康复、聋儿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各县(区)要逐步完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指导的基本条件。加强残疾人托养和就业服务设施机构建设,2017年前各城区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2020年前各县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市及各县(区)建立1个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机构,构建以南宁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口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估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加强康复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康复专业人员职称体系,加大对康复专业人员和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康复专业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将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纳入“国培”和“区培”计划,重点抓好随班就读和特教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和特殊教育津贴按基本工资15%发放的政策落实到位。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教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加发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殊教育津贴。
(五)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等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继续实施“扶残维权工程”,使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建设与全国统一的维权热线连接的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市和各县(区)要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
(七)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与全国全区全市人民一道共奔小康,共圆中国梦。
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方案落实情况,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