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云浮市市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精细。要按照加强财政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基础资料,全面掌握财政存量资金整体情况,完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信息技术手段,区分不同的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二)协调推进。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使用财政存量资金,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要与地方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等财政管理和改革协调推进、互相衔接,形成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依法依规。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循《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各项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控制规模。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控制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注重发挥存量资金的绩效,对超规模的存量资金进行定期分析和清理,如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调整用途或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于其他亟需领域支出。
第二章 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
第三条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本级政府依法设置的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以及其他存量资金。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区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仍未使用完毕的,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上由区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二)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三)连续若干预算年度安排的经常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含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等)和项目支出结余。
(一)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年终清算后原则上全部收回区级预算统筹使用。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先收回区级预算,由部门、单位重新提出项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安排。年度执行中,因增设机构、增编增人等产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优先使用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
(二)区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原则上全部收回区级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四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主要措施
第六条 按照“摸清存量、分类处理”的办法,对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进行清理和消化。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区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区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中央、省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区级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区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区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必须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区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七条 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偿债准备金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第八条 加强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余结转。在预算执行中,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度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对经审核调减的预算资金,原则上收回区级预算,用于同类新增项目支出。
第九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原则上适当压减其下一年度预算总额。
第十条 对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应及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调整预算项目,或将资金收回区级总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检查,加大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跟踪监控力度,逐步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等挂钩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或约谈,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调整用途的申请,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