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农户小额贷款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解决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贷款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武隆县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农户小额贷款贴息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户小额贷款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解决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贷款贴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贷款贴息的财政专项资金。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我县设点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融兴村镇银行、三峡银行、重庆银行、县扶贫互助总会和村级互助中心等机构。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贴息贷款实行自愿申请、行业牵头、小额短期、财政贴息、技术配套的运作模式,坚持“三优先”(农林种养殖产业发展优先、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优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优先)、“三不贷”(项目选择不准的不贷款、没有技术支撑的项目不贷款、责权利不明确的项目不贷款)、“三公开”(贷款项目公开、贷款政策和条件公开、贷款对象和贴息公开)和“两扶持”(扶持贫困户、扶持能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一般农户)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贴息补助对象为户籍在武隆县辖区内的农户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户。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贴息政策不适用于对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贴息,不能与其它贴息政策重复享受。
第六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实行一年一贴,贷款的具体期限视农户生产需要和实际生产周期等因素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第七条 农户的小额贷款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3%的标准予以贴息。上级财政资金对贴息标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农户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贴息贷款规模不得超过5万元,发展农业产业的贴息贷款规模不得超过5万元,发展乡村旅游的贴息贷款规模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贷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付息后,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县农委,由县农委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贷款农户。
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贴息资金发放程序。借款人申请—金融机构提供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县农委、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抽查复核—县农委公示—组织兑现。
第十一条 组织保障。
县农委、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组织做好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的审核,提供相应指导、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审核与拨付管理。
县金融机构:负责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优惠利率执行农户小额贴息贷款利率,及时向有关部门、乡镇、村组通报贷款的管理和催收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予以足额放贷,负责提供贷款人有关贷款信息。
县农委、县国土房管局、县旅游局、县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负责根据农户贷款发展项目需要,组织技术人员搞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农户贴息贷款人的申请资料,对初审所需的农户贴息数额汇总公示无误后,报县农委、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定;指导、帮助农户贴息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支持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和催收工作;负责将审定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小额贷款贴息农户花名册,于次年1月31日前将电子件和纸质件报县农委。
贷款人: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贴息;按规定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及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农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扶贫办、县金融管理中心、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定期召开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联席会议,对农户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督查制度。由县农委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参与,每年开展1—2次专项督查,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到户贴息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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