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心圆文档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民政办法】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完整文档)

【民政办法】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1 17:33: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理念,推行生态安葬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完整文档)


市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理念,推行生态安葬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发﹝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安葬即绿色殡葬,是推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骨灰安葬方式,主要表现为花葬、草坪葬、树葬、海葬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骨灰安葬方式。

建立生态安葬奖励制度,是对自愿参加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组织开展的生态安葬活动的本市户籍居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条  潮州市民政局每年负责组织12次骨灰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安葬活动,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各县、区民政部门殡葬服务单位负责辖区内居民申请生态安葬的报名工作。

第四条  生态安葬活动坚持以自愿为原则,潮州市户籍居民、常住潮州市的外地户籍居民均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骨灰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安葬活动。

第五条  我市实施生态安葬的地点:

(一)饶平县柘林镇七星礁海域或汕头市澄海区莱芜海域为我市骨灰海葬活动地点。

(二)市永安陵园为骨灰树葬、花葬地点。

第六条  市殡葬管理所、市永安陵园设立生态安葬集中纪念设施,有条件的公益性墓地也可参照兴建集中纪念设施,方便群众祭拜和纪念。

第七条  申请生态安葬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逝者为本市户籍居民;

(二)逝者丧属自愿与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签订《骨灰生态安葬承诺书》(附件1)并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生态安葬活动。

第八条  申请生态安葬奖励,丧属(下称申请人)应到市殡葬管理所领取并填写《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市殡葬管理所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申请生态安葬奖励条件的,应在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发放奖励,申请人领取奖励后,应在《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签收表》(附件3)上签收确认。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且不设立专位祭祀的申请人,每份骨灰可享受一次性资金1000元的奖励,并可领取《纪念证书》及在集中纪念设施镌刻逝者名字。

第十一条  不符合生态安葬奖励条件的,丧属可免费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生态安葬活动、领取《纪念证书》及在集中纪念设施镌刻逝者名字,但不享受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纪念证书》以自愿申领为原则,统一由潮州市民政局或市殡葬管理所印制,在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颁发。

第十三条  为方便受惠群众,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发放采取先垫付、后结算的方式。每次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由市殡葬管理所填写《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汇总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后,将应承担的资金划拨给市殡葬管理所。

第十四条  生态安葬奖励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解决。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村()委会、殡葬服务单位等宣传阵地,对殡葬政策和本办法进行深入宣传,引导群众转变治丧观念,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风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推荐访问:潮州市 安葬 民政 【民政办法】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版权所有:心圆文档网 2014-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心圆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心圆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豫ICP备140245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