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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阳江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1 09:0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阳江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阳江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信息、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和其他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五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开、公平、合理。阳江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协助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信息、质量安全行为信息和其他管理行为信息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部分构成。

良好行为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阳江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各级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市、区)级以上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一印制《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八条  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信用手册》与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信息系统记录为准。《信用手册》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审核确认,并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同时上报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确认。

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质监、检察等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查实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提供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以及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每月评价一次。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信用评价综合得分由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信息分、质量安全行为信息分和其他管理行为信息分三部分构成,分别按照40%50%10%权重汇总计算,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

建筑业企业首次取得《信用手册》或通过诚信综合考评均可获得基准分。

各项评价均设立基准分,基准分是指评价基础分数,如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未获某项评价的主体给予评价分数,则该项评价分数按基准分计算。基准分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按照不同建筑业企业设定分值。

第十四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绩、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纳税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安全行为和不良失信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扣分不封顶。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计算。

第四章  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信息采集时段为每次公布前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在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阳江市建筑业协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可通过网络自行查询。

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及依据,查证异议成立的,予以变更。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属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出具部门作出的变更意见书进行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申辩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诚信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承揽有关工程业务、办理有关手续和接受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应当出示《信用手册》。

第二十二条  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资质监管、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查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评价分值较高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低频率的抽查。

(二)对信用评价分值中等企业实行常规监督。

(三)对信用评价分值较低企业以防范和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抽查:

1、列入重点抽查对象;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阳江市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对信用评价分值靠后的企业进行重点防范,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实施挂牌督办,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阳江市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3、定期约谈法定代表人;

4、依法限制市场准入;

5、依法限制资质升级;

6、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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