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梅州中心城区消防能力的实施意见“十二五”以来,我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92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意见】关于提升梅州中心城区消防能力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提升梅州中心城区
消防能力的实施意见
“十二五”以来,我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92号),消防投入不断加大,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连续24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当前,我市深入贯彻实施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战略,中心城区扩容提质,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日益增多,易燃易爆、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涌现,传统和非传统致灾因素激增叠加,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趋繁重,消防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消防能力,夯实振兴发展安全基础,结合梅州中心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有效提升中心城区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推动“一区两带”建设,加快全市振兴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坚持基层基础,着力夯实消防安全根基;坚持综合治理,切实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坚持装备支撑,大力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梅州中心城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火灾防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升,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消防工作整体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
二、工作内容
(四)加快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落实《梅州市城区消防专项规划(2000―2015)》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梅市府办〔2014〕41号)有关要求,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建站”原则,逐年解决队站建设问题。一是在全市“十三五”城乡规划中,明确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的用地规模和位置布局,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加快建设梅江区城北片区消防站、梅县区城东片区特勤消防站和雁洋镇叶剑英纪念园消防站,推进落实梅州(畲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消防站规划、立项和供地手续,其余已纳入规划的东升、芹黄、扶贵、槐岗等片区消防站逐年统筹考虑实施,但应在“十三五”期间建站完毕。三是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要求,2016年,启动建设区域性消防训练基地,配备功能齐全、模拟实战的训练设施,实现消防业务训练实战化、模拟化、基地化。四是立足大型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边角配建小型消防站,实现“5分钟消防”,解决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用地难的问题。五是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控制室、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着力解决当前消防站欠账多、保护半径过大、消防力量不足、“远水难救近火”等问题。
(五)加强市政消防水源建设。按照《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35号)有关要求,落实“建、管、养”责任机制,大力加强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结合附件1中市政消火栓缺口数量,在2016年底前补建完成。一是加强市政管网及消火栓建设,利用当前梅州市粤海水务公司对城区住宅小区自来水供水线路进行改造的良好契机,补建市政消火栓,确保补足旧账;对工业园区和城区新建市政道路要增建市政消火栓,确保不欠新帐。二是供水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市政管网和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结合道路拓宽、旧城改造等工程对现有损坏消火栓进行全面修缮,确保管网和消火栓随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三是建立市政消火栓“改造、管、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经费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四是省级区域战勤保障中心配有远程供水车组,应在梅州(畲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山教育基地河边、梅江河道芹洋半岛垃圾打捞码头等地建设消防取水码头,提高天然消防水源的可利用率,在2016年上半年建成投入使用。五是对全市各县(市、区)环卫洒水车适当加以改装,使其具备消防运水供水功能。
(六)加强消防装备建设。结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13―2015年消防装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34号)有关标准要求和落实情况,科学编制“十三五”消防装备建设规划,通过三年的努力,逐步优化梅州城区现行消防装备结构,增强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一是逐步淘汰超期服役和技术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消防车辆,配齐举高类和水罐泡沫消防车,结合附件表2配备标准完成“3+2”消防车辆基本作战单元配备。二是结合附件3配备标准优先配齐个人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分批次逐步配齐灭火救援等器材装备。三是结合附件4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配备侦检、救生、破拆、堵漏、洗消等特种器材,满足灾害事故处置需求。四是研究配置适应老城区灭火救援需要的“小、灵、巧”消防车辆装备。五是加强用于完成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等任务的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全面推动装备建设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促进灭火救援核心战斗力有效提升。
(七)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4〕46号)、《关于切实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公意字〔2015〕8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梅市府办〔2014〕41号)有关要求,大力加强中心城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一是完成2014―2015年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梅县区松口镇(全国重点镇)建设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二是加快完成2014―2015年政府专职消防员建设任务,梅江区、梅县区要分别新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充现役消防站人数45人和67人;全市消防文员新增人数合计70人,其中梅江区、梅县区各为9人。三是按照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经费保障范围。
(八)及时编制消防规划。《梅州市城区消防专项规划(2000―2015)》即将到期,市消防等部门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调研和分析评估,针对城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十三五”梅州城区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和远期消防工作建设目标,科学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和消防力量等内容。2016年底前,城区、重点镇、中心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一般建制镇完成编制及审批工作(梅江区纳入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完成梅州城区“十三五”消防规划的编制。
(九)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效措施解决园区企业无消防验收手续或手续不齐全、违法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等火灾隐患问题。一是对未办理用地、规划、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由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进一步加强监管,依法完善手续和落实相关责任。二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园区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三是研究制定区域联防工作制度,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原则,划定区域联防范围,建立志愿消防队,提高区域应急联动能力。
(十)加强老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老城区整治三年规划,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解决梅江区江北老城区建筑多为砖木、土木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低,存在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道不畅、防火间距不够、用火用电管理混乱、违规住人等突出问题。一是供电部门要积极推进老城区电网改造,加强供用电管理,杜绝乱拉乱接电线现象。二是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和瓶装液化气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确保燃气使用安全。三是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监管执法,杜绝乱搭乱建、乱摆乱卖、违规建设等行为,保留足够防火间距,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四是街道、社区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五是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的消防组织,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站”,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相应的快速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六是积极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实用技术,对涉及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的场所以及木结构建筑集中密集区域,落实专项经费统一安装。
(十一)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一是利用梅州作为全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之一的优势,借鉴梅州社会治理“山区模式”经验,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等纳入地方立法范畴,夯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体系。二是立足“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综治基层综合服务平台。按照“有专门机构、有专职人员、有预算经费、有办公场所”标准,大力推进镇(街)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动无物业管理机构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镇(街)、派出所、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消防工作责任,确保每个场所都有人监管,做实基层消防工作。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队伍,由财政予以保障,派驻不少于2人到各镇(街),专职开展消防工作。三是推进消防物联网在监督管理、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等各个领域的应用。学习借鉴珠海等地经验,推广使用“网格化管理智能系统”,为网格员配备“手机巡查终端”,要求网格员通过日常巡查,随时随地录入隐患信息,实现对小型场所的动态监管。
(十二)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消防经费保障标准,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水平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并保障现有应安排的各项经费保障到位,确保地方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工作、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职,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十五)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将中心城区消防能力提升工程与本部门工作任务有机结合,切实加强工作统筹,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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