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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0 14:4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民营经济“四转一改”、“三创一强”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小微企业“助保贷”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民营经济“四转一改”、“三创一强”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认定,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农业、商业、工商、科技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区财政局、经济信息委、科委、农委、商务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国资中心、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下设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作为“助保贷”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长担任,区经济信息委、科委、农委、商务局、金融办、国资中心、工商分局、合作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及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以上相关部门业务经办人为成员组成。

第五条 “助保贷”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助保贷”的决策机制为“助保贷”管理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议。

2.负责全区“助保贷”贷款的组织实施;

3.负责当年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金规模的确定;

4.负责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的赔偿审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2.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贷款;

3.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4.负责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的赔偿初审。

第二章 助保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组成,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承担区内对应行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银行业机构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不低于助保金池资金的10 倍。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按不低于借款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不增加借款金额,则无需再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增加借款金额,则仅需按增加金额的2.5%追加缴纳助保金。

第七条 “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池资金,该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除经“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该账户内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续的期间至企业对合作银行业机构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助保金账户内资金。

第八条 对于逾期贷款,“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从助保金账户划付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业机构。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各50%进行分摊,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补偿申请,“助保贷”管理办公室首先以助保金账户内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进行补偿。原则上“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足额补偿合作银行业机构。若风险补偿金账户内政府风险补偿金仍不足补偿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九条 小微企业“助保贷”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大足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五)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担保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

(一)为“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小微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贷”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助保贷”贷款业务;

(三)企业及企业法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助保贷”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助保贷业务量分配原则上为微型企业占40%,小型企业占60%

第十二条 单个小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微型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小微型企业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可由大足区行政内的一名公职人员作信用担保。“助保贷”贷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

第十三条 “助保贷”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业机构给予“助保贷”优惠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25%以内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助保贷”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拟加入“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填写《“助保贷”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年度纳税凭证(需加盖公章),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进入“小微企业池”。

“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对申请入池企业审批一次,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同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名单报合作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通过“小微企业池”入池审核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审批材料。合作银行业机构将审批结果以《“助保贷”贷款业务推荐函》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向合作银行机构出具确认书,贷款的企业在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按照贷款合同金额的25%交纳助保金。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助保贷”回收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牵头会同“助保贷”管理办公室,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其余部份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共同对借款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主要通过行政途径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同时抄告工商部门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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