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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惠城区林业局派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0 14:4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区林业局派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一、制定依据和权限第一条为规范惠城区林业局派驻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确保工作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惠城区林业局派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惠城区林业局派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区林业局派驻区行政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和权限

第一条  为规范惠城区林业局派驻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确保工作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惠城府办〔201520号)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二、派驻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派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区林业局办公室统一派遣。  

第三条  派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在编工作人员,如因年龄原因而没有合适人选,可延伸至45周岁以下。

(二)从事行政审批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工作,掌握林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网络应用以及其它现代化办公手段。

三、资格审查与培训

第四条  对派驻工作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中心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审批软件操作等。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岗前培训未通过者不予进入。

四、进驻时间与交接

第五条  派驻时间为每年121日,自进驻起一个星期内与上期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和熟悉工作情况

五、人员管理与要求

第六条  派驻人员,统一着服务中心配备服装(佩戴胸卡),必须亮证上岗,热情服务。

第七条  派驻人员的管理实行区林业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的原则,业务上受本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派驻人员,原则上定岗一年以上,其人事关系不变,日常管理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请销假制度按区林业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派驻人员应当专职从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临时性借调工作人员须事先征得区行政服务中心和林业局分管领导同意,在有人员替岗的情况下方可借调。

第十条  派驻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安排替岗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值班;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派员,须提前上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区林业局审批。  替岗人员应先由所在股室或部门安排人员替岗,确需区林业局安排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在未派驻人员中安排人员替岗。

六、人员入驻与调整

第十一条  派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区林业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经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核,一年一定,原则上中途不调换;确需调换的,由入驻所在股室或部门向区林业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换;工作不满一年的,一般不得调换。  

第十二条  自进入服务中心之日起,工作人员须定岗1年。具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人员调换。

(一)具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在服务中心工作的。

(三)调离原派出部门或被提拔重用的。

(四)进驻人员的调换须经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审核认定,同意后方能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区林业局在未新进符合条件人员,且合适人员已安排完,需重新安排人员,则实施轮岗制。在新一轮合适人员中,年龄从大到小依次顺序安排人员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派驻工作人员实行考评奖惩制,考评结果将作为奖励惩戒、年终考核、提拔、任用等作为重要依据,由局有关部门派人到行政服务中心考察。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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